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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4年交易逾3亿元!一股民被罚15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16 11:55:23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账户】 【北京证监局

又有人借用、出借证券账户,双双领罚!

  8月13日,据北京证监局披露,60后股民古某军借用他人证券炒股,4年间交易1000余只股票,总成交金额逾3.1亿元人民币。最终,古某军被罚15万元人民币,出借方也被罚款3万元。

  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持续强化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监察管理力度,2025年以来已披露至少5起相关案例。在该案中,尽管古某军辩称其不晓得借用账户违法,并承担了借用账户的炒股损失,但并未被监管采用。

  资深老股民借用他人账户炒股

  据北京证监局披露,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古某军,为1968年生人。出借证券账户的是李某庆,为1974年生人。李某庆早在2015年6月就开立了证券账户,并且开立之后就把该证券账户出借给古某军使用。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在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古某军借用李某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累计买入1234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55亿元人民币,累计卖出1237只股票,卖出金额合计1.54亿元人民币,总成交金额为3.10亿元人民币。

  证券账户采用实名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古某军和李某庆上述行为显然违法。

  在接受调查进程中,古某军、李某庆予以了积极配合,前者还提出了申辩。古某军称其最初不晓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属于犯法行为,借用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引发的损失由其承担,请求从轻处罚。

  不过,北京证监局在复核后未采用古某军的申辩意见,决定对古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李某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证券账户实名制的监察管理力度持续强化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曾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过,禁止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主要是为防范配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证券交易行为。出借人和借用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案件中,李某庆作为账户出借人,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其行为客观上为违规交易提供了便利,因此亦被处罚。而上述案例也其实不是个案,近年来监管职能部门持续强化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监察管理力度,已披露了数十则案例,仅2025年以来至少有5起行政处理,其中又以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情景最多。

  好比7月23日,厦门证监局一连披露三个罚单:证券从业人员陈某宾、郑某、王某都存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等犯法行为。最终,陈某宾的4069.91元违法所得被没收,并处以4万元罚款;郑某被处以4万元罚款;王某的5579.29元违法所得被没收,并处以4万元罚款。其中,郑某亏损4.86万元人民币,也难逃处罚。

  典型案例再如2024年8月,有“超级牛散”之称的章建平,借用岳父方德基的证券账户炒股,最终两人被分别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

  同理,机构也不能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即便是公司借用自家员工账户也不行。

  安徽证监局2024年10月曾披露过一个案例: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指令公司员工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由企业开展证券投资使用,实际由公司实控人进行交易决策、公司员工仅负责下单操作,两年间累计交易国债逆回购、股票总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账户收益归企业所有。最终,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因此,甭管是借用还是出借账户,都会被定性为违规,投资者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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