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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6名90后非法荐股被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30 14:53:2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最近,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对6名90后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据了解,6名90后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景下,私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法所得分别在12万到26万元之间,上述当事人均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北京证监局也对此进行了处罚,罚款在1万到4万元之间。

  具体而言,当事人为6名90后。白某,男,1997年6月诞生;藏某,男,2003年10月诞生;郭某,女,1997年9月诞生;任某,男,1998年4月诞生;吴某,男,1995年11月诞生;张某,男,1996年12月诞生。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6人私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表现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6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3年间,翁某、刘某锐、胡某春等人在 北京市 昌平区等地先后以北京火牛大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盈创众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合创汇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景下,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非法开展股票推荐、股票咨询等业务。

  6名90后为上述公司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景下,私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法所得分别为121706.67元、255013.33元、213240.23元、222190.04元、216675.1元、153731.91元。上述当事人均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翁某、刘某锐、胡某春等人已经被刑事追究责任。6名90后转由北京证监局依法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检察院移交的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证监局认为,6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叁条第壹款、第十二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叁十二条所述的犯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暂行办法》第叁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白某处以1.8万元的罚款;对藏某处以3.8万元的罚款;对郭某处以3.2万元的罚款;对任某处以3.3万元的罚款;对吴某处以3.3万元的罚款;对张某处以2.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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