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近日下发了行政处理决定书(〔2026〕1号),披露了对自然人余韩操作“ 博士眼镜 ”股票行为的处罚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 博士眼镜 ”。操作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径操作“ 博士眼镜 ”,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第壹,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余韩存在操作“ 博士眼镜 ”股票的主观意图。操作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径操作“ 博士眼镜 ”,影响“ 博士眼镜 ”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贰,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作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并入涉案交易数据。
第叁,余韩的操作行为对“ 博士眼镜 ”价量发生明显影响。操作期间“ 博士眼镜 ”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上涨幅度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叁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担责,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另外,鉴于当事人余韩操作证券市场的犯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事情严重,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5号)第叁条第六项、第四条第壹款第贰项、第七条第贰款的规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
来源:央视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