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官方网站显示,1月16日,因存在需进一步确认销售收入可靠性等情形,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胜科技”)被北交所上市委暂缓审议,成为2026年A股第壹家被暂缓审议的IPO企业。
招股书(上会稿,下同)显示,信胜科技建立于2004年,由王海江、姚晓艳夫妇合计控股99.05%,主营产品为平绣机、特种机等电脑刺绣机产品及附件装置。报告期内(2022—2025年上半年),该公司超49%的主要业务收入来自海外,海外客户主要为ODM品牌商、经销代理商。
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信胜科技由第叁方回款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率超过13%,最高达23.78%。对此,信胜科技在该文件中表示,部分客户因所在国家的进口优惠政策、外汇管制政策,存在通过终端客户直接向公司付款或指定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叁方向公司付款的情形。
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由以上两种情况引发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占信胜科技第叁方回款总额的比率超86%。
然而,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还显示,报告期内,上述存在第叁方回款的海外客户中,多名客户存在回款金额超过销售金额甚至高达销售金额的135.17%的情形,更有一家巴基斯坦大客户于2024年向信胜科技预付300万美元的采购意向金,却直至2025年6月末都尚未与信胜科技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对此,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 (002736.SZ)的核查比例却不高。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查询过中信保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的第叁方回款单位所覆盖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占比不足32%,保荐机构对ODM销售模式下、代理经销销售模式下的终端客户的实地走访比例不足45%。
1月15日、30日,就海外销售情况、第叁方回款情况、业务增长可连续性等相关问题,时代商业研究院向信胜科技发邮件并尝试致电询问。截至发稿,该公司尚未回复相关问题。
2026年第壹家被暂缓审议,业绩可靠性遭追问
1月16日,信胜科技进入北交所上市委2026年第5次审议会议。该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申报北交所IPO,并完成了两轮审核问询及回复。
审议会议结果显示,信胜科技的IPO申请被暂缓审议,成为2026年A股第壹家被暂缓审议的IPO企业。
审议意见则显示,北交所上市委要求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 及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胜科技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叁方付款”情况的全部销售客户进一步核查,并进一步确认信胜科技销售收入的可靠性。
另外,北交所上市委还要求信胜科技补充披露关于通过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主要情况、自身及子公司有效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防范利益输送、保护自身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措施。
招股书显示,信胜科技的实控人为王海江、姚晓艳夫妇,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信胜科技94.29%的股份,王海江通过担任持股平台海 创投 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信胜科技4.76%的表决权,由此控制信胜科技99.05%的股份。
除了实控人,信胜科技不再存在其它持股超5%的自然人股东。这意味着,实控人夫妇对信胜科技的各项决策有着绝对话语权,或不难明白北交所上市委要求其补充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措施。
而对于境外销售可靠性及回款可靠性,北交所在第壹、二轮审核问询函中亦早有问询。
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信胜科技的海外销售业务约70%来自印度、巴基斯坦,超76%为ODM销售模式、超13%为代理销售模式。
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还显示,报告期各期,信胜科技由第叁方回款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3亿元、1.07亿元、1.57亿元、8704.49万元人民币,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3.78%、15.15%、15.28%、13.28%。
对此,信胜科技在该回复文件中解释,第叁方回款的主要因素系部分客户所在国家对于直接进口生产设备有贷款利息补助、关税优惠等政策支持,其终端客户直接给公司付款;部分客户所在国家因外汇管制存在结算不便利、额度限制、周期长等诸多问题,客户指定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叁方付款。
而第叁方回款的明细分类数据显示,报告期各期,信胜科技由终端客户直接付款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分别为8744.19万元、4113.34万元、7165.94万元、4425.08万元;由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分别为3669.03万元、5827.22万元、6770.93万元、3613.64万元。
由此测算,2022—2025年上半年,由上述两个因素形成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在信胜科技第叁方回款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86.71%、93.22%、88.54%、87.18%。
海外客户资金往来存异常,中介机构核查比例不高
需注意的是,报告期内,信胜科技存在第叁方回款的海外客户中,频繁出现回款总金额超出实际销售金额的情形。
在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中,信胜科技所列示存在第叁方回款的前五大客户各期回款金额明细及与销售金额的匹配情况显示,报告期各期,该公司存在第叁方回款的前五大客户中,分别有3家、2家、4家、2家回款总金额是销售金额的105%及以上,其中最高可达销售金额的135.17%。
对此,信胜科技表示主要因素系上述回款包含了海运费,和部分客户回款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存在时间性不同。
然而,除了上述回款异常,信胜科技还存在巴基斯坦大客户提前一年预付高达300万美元的采购意向金,却迟迟不见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形。
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显示,2024年,信胜科技向巴基斯坦第壹大客户M.RAMZAN及其关联方收取3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31.33万元)意向金,主要因素系巴基斯坦外汇储蓄相对不稳定,该客户支付一定意向金以避免所在国家缺少美元支付进口订单进而影响公司与其正常业务往来。
第壹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还显示,截至2025年上半年末,上述意向金仍停留于信胜科技的账户,双方并未展开实际的业务合作。对此,信胜科技表示,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M.RAMZAN将在2025年第四季度使用部分意向金。
这意味着,这笔超2000万元的高额意向金,或以无息形式停留于信胜科技名下长达一年之久。
面对上述与海外客户之间的钱财往来异常情况,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 的核查数据似乎难以服众。
国信证券 向报告期内发生第叁方回款的信胜科技客户获取第叁方回款确认函,以寻求客户对回款单位名称、与回款单位的关系、回款金额、回款币种、回款时间等信息的确认。另外, 国信证券 还查询第叁方回款单位的中信保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第贰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信胜科技已获取第叁方回款确认函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占当期第叁方回款总额的比率分别为65.19%、57.13%、74.08%、61.51%,均不足75%;信胜科技查询过中信保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的相关回款单位的第叁方回款金额占当期第叁方回款总额的比率分别为29.22%、30.17%、30.00%、31.30%,均不足32%。
而对于境外销售可靠性的核查,报告期各期, 国信证券 对信胜科技ODM销售模式下终端客户的实地走访比例分别为40.59%、34.97%、44.84%、40.45%;对信胜科技代理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的实地走访比例分别为34.29%、41.74%、42.81%、37.53%,均不足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