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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科技日报 - FCC遭大疆起诉完全是自作自受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7 7:29:1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FCC】 【自作自受

  据多家媒体透露,目前,我国著名 无人机 企业大疆创新正式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推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2025年12月22日将大疆 无人机 及相关部件列入“受管制清单”的不妥决定。大疆在诉状中直指该决定超越了FCC的法定权限、未遵守法定程序,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大疆此次起诉FCC可以说是先礼后兵。今年1月,大疆曾向FCC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重新考虑”将大疆产品列入“受管制清单”的相关决定,并详细解释了其违法之处。

  一是越权决定。根据法定程序,FCC只有在收到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具体认定后,才有权将该产品列入“受管制清单”。而其将大疆产品列入清单的依据,只是一份“跨部门评估”,且该评估仅笼统讨论了外国 无人机 的一般风险,并未提及大疆或其任何产品。另外,负责评估的部门其实不是美国国会授权评估大疆产品的五个国家安全机构之一。

  二是程序不妥。在产品被列入清单前,大疆未收到任何官方通知,既不清楚进行评估的跨部门机构组成,也不清楚FCC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大疆强调,即便在国家安全领域,正当程序也要求受影响方能够收到官方行动的公告,并有机会反驳任何针对其的非机密证据,FCC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当程序权利。

  三是依据违宪。FCC将大疆产品并入清单的法律依据是美国《2025年国防授权法案》第1709条。该条授权美国国家安全机构在法案颁发后一年内对大疆产品进行安全审查,哪怕在此期间无法认定其是否存在安全风险,FCC也需将大疆并入“受管制清单”。大疆认为该法条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施加责罚。

  2月24日,美国 无人机 行业新闻网站DroneXL发文称,大疆起诉的核心论点很直白,也很有说服力,即FCC从未证明大疆构成安全要挟。美国《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案》明确要求FCC在将设备列入“受管制清单”前,务必确定是否存在国家安全要挟。如果法院认定FCC未能遵守自身规则,大疆胜诉的期待就很大。

  其实,关于证据缺失的疑惑在FCC将大疆产品并入清单时就已出现。12月22日当天,DroneXL就在文章中惊呼:如果大疆真的对国家安全构成要挟,为啥没有任何联邦机构能证明这一点?大疆在2025年3月、6月和12月屡次致函美国相关机构,请求对其产品开展安全审查。但没有任何机构启动审查,也木有收集任何铁证,更无得出任何结论。大疆产品被并入“受管制清单”只是“官僚程序的时限到了”。

  当然,FCC对大疆下手,最受伤的还是美国自身。据统计,美国87%的公共安全 无人机 来自大疆,超过80%的州和地方公共安全机构,如消防、治安、搜救等相关部门,都依赖大疆执行野火扑救、人员搜寻等任务。目前,美国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提供足以与大疆媲美的产品,大疆被并入“受管制清单”,将使美国机构和民众无法接触和使用最新的 无人机 技术,甚至要花更多的钱,用质量更差的产品。

  FCC泛化国家安全,非法滥施禁令,此次遭大疆起诉完全是自作自受。DroneXL在2月24日文章中称,“我们与大疆的说法一致”,如果大疆真的构成国家安全要挟,那就拿出证据来。大疆此举的意义重大,其将强逼FCC公开为其在“未遵循国会要求的证据程序”的情景下实施的禁令辩解。

  大疆起诉FCC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美国相关法庭应当依法尽快撤消FCC的不妥决定,做法律威严和正当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切勿为FCC的犯法行为“背书”,成为其损人害己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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