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晚间 贝斯美 (300796)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因其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非法,监管职能部门拟对其作出合计450万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贝斯美 曾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披露陈峰因上述两项涉嫌非法行为,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此次浙江监管局已完成相关案件调查,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理。
公告显示,陈峰的非法事实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为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经查,截至2024年8月29日,陈峰与 贝斯美 控股股东宁波 贝斯美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公司(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贝斯美 1.0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
2024年8月30日,陈峰通过借入资金,利用吴继铭、钟军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 贝斯美 1083.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此次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该义务。
其二为隐匿持股信息变动情况,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陈峰对自身持股信息的变动情况予以隐匿,使得 贝斯美 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不实,该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犯罪行为。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均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浙江监管局拟作出两项行政处理:针对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表现,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针对隐匿持股信息变动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表现,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综合两项处罚,监管职能部门拟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45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根据有关规定,陈峰就本次拟实施的行政处理,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监管局复核成立,将予以采用;若放弃相关权利,监管局将根据现有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此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贝斯美 在公告中作出明确说明,本次《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仅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与上市公司本身无关,亦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情况均保持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