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高鸿股份 信息披露非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发现 高鸿股份 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高鸿股份 存在欺诈发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 高鸿股份 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空转”“走单”做假行为,处罚款1.69亿元人民币。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 高鸿股份 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高鸿股份 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形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1年, 高鸿股份 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货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造成 高鸿股份 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0.90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0.87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高鸿股份 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形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在涉案期间,付景林任 高鸿股份 老总、总经理等职务,丁明锋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二人未勤勉尽责,是 高鸿股份 上述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任 高鸿股份 董事、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法定代表人,段茂忠任 高鸿股份 监事会主席,张新中任 高鸿股份 副总经理,刘红云任 高鸿股份 董事、监事,侯玉成任 高鸿股份 监事,姚印杰任 高鸿股份 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责任人等职务,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高岭作为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主导高鸿科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犯法行为与 高鸿股份 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 高鸿股份 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造成 高鸿股份 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并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 高鸿股份 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犯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
高鸿股份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 高鸿股份 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人民币。 高鸿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辩称不存在财务做假故意、主观过错较小
当事人在书面申辩材料或听证进程中提出以下意见:包含 高鸿股份 涉案年报虚增利润金额及相关占比等认定不准确。 高鸿股份 不构成欺诈发行,无欺诈发行故意,且已过行政处理时效。
付景林表示已勤勉尽责,但基于当时情况难以发现涉案虚假贸易等。丁明锋表示其不存在财务做假故意、主观过错较小等。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等表示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不存在相关工作背景,已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等。部分当事人提出存在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或举报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等情形。据此,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高鸿股份 虚增利润金额及相关占比认定准确、计算无误。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涉案违法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水平等情节。综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用。
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
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 高鸿股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0万元的罚款。
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
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丁明锋违法事情严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