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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皮海洲 - 短线交易新规还有两条需要加以完善与明确 - 立方大家谈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28 9:11:5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短线交易】 【quot】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从今年4月7日起,《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短线交易新规")正式实施。"短线交易新规"的实行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几乎不受影响,但对于机构投资者影响较大。其实,"短线交易新规"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机构投资行为的,尤其是为了规范中长期资金的投资行为。

  根据"短线交易新规"的规定,短线交易的监察管理对象为"特定身份投资者"。这里的"特定身份投资者"不仅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而且还包含持股达到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这也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持股达到5%以上,同样也会限制短线交易,即在买入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股票,或在卖出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股票。因此,"短线交易新规"的出台就是基于规范中长期资金投资行为的需求。

  当然,对于非中长期资金而言,一旦持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其身份同样会变身为"特定身份投资者",而受到"短线交易新规"的约束。因此,为避免非中长期资金被错杀,避免非中长期资金被动成为"特定身份投资者","短线交易新规"第六条对不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的十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排除了机构投资者被动成为"特定身份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这其中就包含优先股转股、根据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监管措施或违规主体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开展的购回行为等情形。

  "短线交易新规"第六条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该项规定有益于上市公司优先股转股、可转 债转股 等事项的顺畅推进,也有益于大股东违规减持事项的改错、收错。如果因此而让一些非中长期机构资金被动成为"特定身份投资者",这显然是无益于上述诸多事项的推进的,同时也有违"短线交易新规"的初衷与本意。

  正是为了避免让一些非中长期机构资金被动成为"特定身份投资者",同时也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一些正常的事务受此影响,"短线交易新规"第六条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其中,至少有这样两条是需要提上日程,予以明确与完善的。

  首先,上市公司注销股份,造成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不列入短线交易范围

  在现实中,为避免成为"特定身份投资者"而让自己的短线交易行为受阻,有些机构投资人的持股有可能控制在4.9%甚至是4.99%,在这种情景下,如果上市公司实行大额回购,并最终注销回购的股份,这就有可能让相关机构投资人的持股达到5%以上。但这不是相关机构投资人的主动选择,而是上市公司注销股份而给机构投资者造成的被动结果,因此这种情形不应列为短线交易,此时的机构投资者也不列为"特定身份投资者",其交易行为不受短线交易制约。

  当然,对于机构投资者被动持股达到5%以上的,相关机构有必要在3个月时间内,将自己的持股降至5%以下。如果超过3个月硬是不主动降低持股比例的,则可将其视为"特定身份投资者",其交易行为受"短线交易新规"的约束。

  其次,基于维稳的需求,允许"特定身份投资者"在卖出股票后不足6个月的时间内再度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作出这样的规定,有益于在股市低迷时,相关"特定身份投资者"能够及时加入到维稳的行列中来,进而维护股市的稳定。

  当然,"短线交易新规"第六条也提到"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不包含在短线交易范畴,但如果"依法依规"的话,"特定身份投资者"是不能在卖出股票6个月内再买入股票的,这显然无益于特殊时期的股市稳定,所以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允许"特定身份投资者"基于维稳的需求而在卖出股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再度买入股票。当然,在买入股票后,卖出股票务必遵守6个月时间的规定,不能因为是基于维稳买入的股票,在卖出股票时就不受6个月时间的制约。

  结语: 短线交易新规的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以更好地平衡市场监管与市场活力的关系,增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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