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严肃查处 清越科技 (688496.SH)财务做假案件的公告。 清越科技 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海证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清越科技 实控人、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 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步宣布共同注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
这是A股市场上第六起先行赔付案例。受访专家表示,先行赔付最核心的价值是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了快速止损的路径,可有效抚慰市场情绪。在先行赔偿后,赔付方依法享有向发行人及其它连带责任人全额追偿的权利。
中介机构等将先行赔付
清越科技 建立于20十年12月,202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号称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中小显示面板制造商,主要产品包含PMO LED 、电子纸模组、硅基O LED 等。
2025年10月31日,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清越科技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侦查。202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经查, 清越科技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涉嫌欺诈发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73亿元人民币,对4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300万元并采取4-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清越科技 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海证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已冻结 清越科技 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指出,目前, 广发证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清越科技 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将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广发证券 在5月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作为 清越科技 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如 清越科技 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它重大犯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理,董事会同意公司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措施,包含但不限于: 广发证券 与相关方共同注资设立 清越科技 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人的投资亏损等。
何为先行赔付?《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它重大犯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是中介机构在发生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案件后,主动设立专项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法定义务与法律权利。”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指出,这不仅是监管职能部门“零容忍”态度下的制度倒逼,更是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实写照。
北京市 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若愚表示,先行赔付最核心的价值是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快速止损的路径,降低投资者维护权益成本,提高赔偿最终落地的存在性。
田利辉指出,对投资者而言,它打破了传统诉讼“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的困局,实现了损失的“快赔”与“早赔”,有效抚慰了市场情绪。对市场生态而言,它构建了“主动担责—减轻惩戒—声誉修复”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中介机构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止损”,切实织密了投资者保护的“安全网”。
A股第六起先行赔付案例
直到今天,A股市场已经有万福生科、 海联讯 、欣泰电气、紫晶存储、广道数字等五起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近年来,在紫晶存储、广道数字等案件中,相关保荐机构通过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等方式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投资者损失快速获赔、中介机构责任合理分担、市场风险及时出清的效果。
2023年的紫晶存储案例已完成赔付,涉及 中信建投 证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4家中介机构。赔付专项基金自2023年5月26日设立,到基金赔付完成仅用2个月,远快于传统诉讼(通常1至3年);实际赔付金额达10.86亿元人民币,且97%受损投资者获赔,98.9%损失得到弥补,为A股历史最高水平;紫晶存储先行赔付是科创板首单成功的先行赔付案例,也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大规模先行赔付,确立“快速救济+足额赔偿”模式。
在此前案例中,多是中介机构进行先行赔付。紫晶存储案中,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 联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恒益律师事务所三家涉案中介机构,共同设立专项先行赔付基金。欣泰电气因 IPO 阶段虚构回款、财务做假,成为 A 股第壹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 依据先行赔付机制,设立规模 5.5 亿元的专项赔付基金。
彭若愚向央广财经指出,相较于此前主要由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牵头或独自承担先行赔付的主流赔付方式, 清越科技 案件中实际控制人主动参与,一起作先行赔付主体,是重要变化和突破。
他分析指出,其可能的原因有监管强化“关键少数”责任的压力传导。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反复强调并着力压实发行人的“关键少数”(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强调其作为内部决策核心和信息源头对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第壹责任。在做假案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是最终决策者和最大受益者,追究责任到个人(及其控制的实体)已是明显趋势和执法重点。要求其参与赔付,是落实“首恶必惩”的重要手段。
“ 清越科技 案通过源头主体深度参与,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获赔的保障水平,优化了赔偿资源的配置效率。”彭若愚指出,同时构筑了更完善的“先行赔付再追偿”监管闭环,对发行人等终极责任人形成更强约束,对维护投资者信心意义重大。
哪些主体能够获得先行赔付?
一个重要问题是,哪些主体有资格先行获得赔付。彭若愚介绍,适格主体包含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更正日期间买入 清越科技 股票或其它证券,并在揭露日/更正日后因卖出或持有该证券而发生实际损失,且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的适格投资者。具体赔付范围、计算方式和申报流程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赔付方案细则执行。
当前,本次先行赔付尚未披露具体金额、基金规模与实施细则。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先行赔付后,相关机构可以依法向发行人和其它连带责任人追偿。
田利辉指出,依据《证券法》及侵权责任相关法理,先行赔付其实不是责任的终点,而只是追偿程序的起点。赔付方依法享有向发行人及其它连带责任人全额追偿的权利。
彭若愚进一步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可能的追究责任对象有:发行人,即 清越科技 ;其它连带责任人,即 清越科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其它负有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
田利辉强调,具体追究责任对象应锁定为“首恶”与“帮凶”。首要追究责任对象是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他们是做假的策划者和终局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其次是其它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如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若其在执业进程中存在过错,也应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先赔后追”的闭环设计,确保了责任的精准划分,真正实现了“追首恶、惩帮凶”的法治目标。
业内还普遍关心,在先行赔付后,中介机构是否会被行政处理或影响业务资格。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保荐机构等主体在企业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当日即发起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意向安排,体现了相关中介机构主动运用先行赔付机制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负担负责意识,也标志着我国先行赔付实践进入日趋成熟发展阶段,能更高效、妥善地弥补投资人的损失。
近年已经实施及正在实施的先行赔付案例有紫晶存储( 中信建投 )和广道数字(五矿证券)案,相关证券公司在赔付执行期间及赔付完成后业务均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