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 先锋新材 (SZ300163,股票价格4.52元,市值21.42亿元)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因公司及原实控人卢先锋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长期隐匿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关键细节,监管职能部门拟对公司处以警告及200万元罚款,对卢先锋合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这起长达五年半的信披隐匿事件,源于2018年卢先锋与贺沁铭之间一桩“地下”控制权交易。目前, 先锋新材 更改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当时担任实控人刻意隐匿协议签订情况
5月15日, 先锋新材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2025年7月, 先锋新材 与卢先锋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直到今天,监管职能部门对其长达数年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罚定论。根据告知书内容, 先锋新材 及相关责任人涉及两项隐匿行为。
其一,2018年11月6日,当时担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签署了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 股权转让 协议》。该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 先锋新材 29.8% 股权转让 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然而, 先锋新材 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在相关公告中第壹次披露该事项。在此期间,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公司屡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合计11%股权的事项,但均未真实披露实际受让人为贺沁铭。卢先锋作为当时担任实控人,刻意隐匿了协议签订情况,造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披义务。
其二,2017年9月10日,卢先锋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向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2.5亿元人民币。 先锋新材 为该笔巨额借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04%。卢先锋事前未按规定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事后亦长期隐匿,造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笔借款直至2022年9月6日才偿还完毕。
基于上述两项重大违法事实,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对 先锋新材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原实控人卢先锋合并处以高达600万元罚款;对涉事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老总的白瑞琛处以80万元罚款;对当时担任董秘、后任老总的熊军处以6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重拳落地之前,卢先锋已因上述隐匿协议引发的债务危机,丧失了公司的控制权。
2025年6月初, 先锋新材 公告称,因执行司法裁定,卢先锋被司法拍卖的2250万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此次权益变动使得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从8.39%被动减少至3.65%。这时,股东郎海涛被动成为公司第壹大股东。由于第壹大股东与第贰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股权结构分散,且各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认定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自此, 先锋新材 正式更改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转让事项还引发双方连环诉讼
上述违规行为还引发连环诉讼纠纷。
根据卢先锋在诉讼材料中的自述,在2018年11月6日与贺沁铭签署《 股权转让 协议》后,卢先锋通过协议转让、股权质押、大宗交易和资管计划底层融资等多种复杂手段,将股份化整为零,转让给贺沁铭指定的贺兰英、林宜生、常红娥、冯立东、华安泰润等个人及机构。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卢先锋自称合计收到 股权转让 款约7.02亿元人民币,并已实际向贺沁铭及其指定方交付了 先锋新材 约9472.24万股股份。
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卢先锋同样履行了“让位”义务。
2018年12月6日,卢先锋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将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并聘任贺沁铭方的人员白瑞琛为总经理。随后,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的换届,卢先锋及其关联方表面上退出公司,贺沁铭方人员全面入驻取得管理权。在此期间,贺沁铭团队还主导设立或收购了北京先锋通达、宁波先锋互联、武威先锋物流等许多家子公司。
然而,这场私下的控制权交易最终走向破裂,引发多起诉讼。
2018年11月14日,卢先锋通过质押4470万股股票向林宜生(贺沁铭指定人员)融资。尔后,林宜生以民间贷款纠纷为由向 呼和浩特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卢先锋要求还本付息。该案一审林宜生败诉,但在2023年7月 内蒙古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林宜生胜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驳回了卢先锋的再审申请。
面对林宜生的起诉,卢先锋予以还击,以 股权转让 纠纷为由将贺沁铭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的 股权转让 款2.98亿元及利息。但在案件推进进程中,2024年4月,卢先锋又主动向浙江 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取消了对贺沁铭的起诉,并表示将准备新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