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璐
目前,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年度评选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指向“第叁方配合做假被追究民事责任”。具体来看, 赛为智能 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中,法院判决配合做假的供货商对原告损失承担3%连带赔偿责任;新三板市场首例打击第叁方公司配合做假案(即“行悦信息案”)中,法院判决5家配合做假的第叁方公司按2%至90%不同化比例,对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两起典型案例进一步凸显了监管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对财务做假“零容忍”的决心,勾勒出资本市场严厉惩戒财务做假、全面强化投资者保护的“新图景”:追究责任主体覆盖全链条,投资者获赔概率得到提高。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也进一步织密投资者“保护网”。
首先,打破“帮凶免责”幻想。长期以来,对财务做假的追究责任聚焦在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供货商、客户等第叁方即便存在配合做假等行为,也极少被追究责任。
去年以来,配合做假方逐步被并入立体化追究责任范围。在行政处理层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认定配合做假第叁方为共同违法,对越博动力和 高鸿股份 两起案件的配合做假方以共犯方式直接处罚;在民事追究责任层面,配合华虹计通、 赛为智能 、行悦信息做假的第叁方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追究责任层面,多起上市公司并购做假案中,配合并购标的做假的第叁方多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让配合做假变为高风险犯法行为,破除做假利益链和“生态圈”。
其次,开脱行政、刑事处罚前置依赖。以往,由于取证难度大、事实认定门槛高,投资者索赔往往以行政处理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但在前述三起配合做假方被民事追究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将未被行政处理但主观明知、实际参与做假的第叁方并入民事追究责任范围,强化对配合做假方的追究责任,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及震慑作用。
这一转变不仅大幅下降了投资者维护权益门槛,也有助于堵住追究责任漏洞。其中,在行悦信息案中,法院第壹次明确帮助做假的“明知”认定标准,填补司法实践空白,对配合做假形成强大震慑。
再次,提高投资者获赔概率。过往,上市公司财务做假曝光后,常因资产转移、经营恶化、破产重整等造成无财产可赔,使得投资者陷入“赢了官司但拿不到钱”的困境。在此环境下,把配合做假方并入索赔范围,形成“发行人+中介机构+第叁方”多元担责体系,将大幅提高投资者赔偿兑现概率。
例如,在行悦信息案中,投资者起诉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获部分赔偿后,为追索剩余损失,再次起诉配合做假的供货商、客户等第叁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大幅提高了投资者获赔可能性,真正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后,追究责任比例精细化。从 赛为智能 案配合做假方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到行悦信息案5名配合做假方承担2%至90%的不同化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构建起根据“参与度、原因力”确定责任比例的量化体系,实现惩戒力度与过错水平的精准匹配。
当前,配合做假已经成为高风险、高成本的犯法行为。更关键的是,监管层进一步将惩戒前移至资本市场准入环节,对协助做假企业的IPO申请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协助做假企业将与A股无缘。
随着第叁方配合做假立体化追究责任案例增多,追究责任体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诚信基础将得到进一步夯实,“不敢做假、不能做假、不想做假”的市场生态加快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