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上海人民检察院、上海公安局、上海金融监管局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严厉惩戒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表现,取得积极成效。
聚焦保险领域,上海金融监管局介绍了两起非法金融中介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郭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联合网约车司机李某,由郭某某提供车辆,李某组织网约车司机邓某某等人,屡次在道路上制造交通事故,后将受损车辆安排至郭某某经营的修理厂定损维修,诈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分赃。
其中,部分事故中诈骗保险理赔款的人员系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合计诈骗保险理赔款9万余元;另有部分事故中诈骗保险理赔款的人员不具有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合计诈骗保险公司理赔款10万余元。
2023年7月,上海公安局静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10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某、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以邓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相关判决已生效。
从典型意义来看,一是全链条打击,彰显保险诈骗“零容忍”。本案剖析出一整条清晰的车险诈骗犯罪链条,紧紧抓住“伪造事故”“瓜分保险理赔款”关键事实,把车辆提供方、驾驶员、修理厂责任完整串联,确定犯罪产业链条各环节责任,实现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彰显对保险诈骗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保险行业正当利益和营商秩序。
二是依法准确定性,重视分层分类处置。本案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其它人员勾结实施犯罪的情景,涉案人员类型多。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认真厘清各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身份、地位、作用等,对于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同时参与多起交通事故,在部分事故中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身份的涉案人员,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并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提供作案车辆、精心组织策划、长期实施骗保的涉案人员依法定性为主犯;对于参与骗保行为的其它人员依法分层分类处理。
三是积极联防联治,健全反欺诈长效机制。多方持续推动上海地区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反欺诈协同善治体系,推动建立长三角保险业跨区域联动机制,持续健全监管职能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中国银保信“五位一体”反保险欺诈工作机制,指导保险机构完善保险欺诈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逐步构建“模型共建、风险共研、线索共推、成果共享”的数智化工作模式,形成联防联治“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案例二: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
2020年7月起,宋某经营J保险经纪公司Z分公司,代理销售H保险公司年金险、重疾险等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应佣金。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宋某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幌子,直接发展或招募仇某、季某等人发展18名投保人,在投保人无真实意愿且无长期续保能力的情景下,由投保人自筹资金或由仇某、季某等人推荐融资渠道、垫付首期保费等方式,安排18名投保人先后投保20份十年期年金险、8份20年期重疾险,并于投保后30天至一年不等的时间内退保。
经司法审计,退保金额和保单佣金合计2340余万元人民币,扣除28份保单投保金额合计1760余万元人民币,H保险公司实际经济流失合计580余万元。
2023年9月,上海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2月至6月,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宋某等七人以合同诈骗罪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3月至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等七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其中,宋某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消原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5万元。相关判决已生效。
从典型意义来看,一是从严打击,重拳出击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近年,退保黑产犯罪在保险行业呈增长势头,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本案中,犯罪团伙虚构事实,隐匿真实主观意愿,以先投保再退保的形式套取保险佣金,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戒。对此,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持续深化跨部门协同合作,依法从严打击退保黑产犯罪,对黑产犯罪团伙重拳出击,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
二是严格把握,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和罪名定性。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从案件定性、证据规格、打击范围等方面引导取证。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重点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发生时间、投保退保行为的异常性、诈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针对在合同履行进程中,虚构具有投保意愿、投保续保能力的事实,隐匿主观上不具有实际履行意愿的真相,图谋以先投保长期保险再短时间退保的形式,套取保险佣金的犯罪表现,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是源头治理,行刑衔接联动净化保险行业生态。通过典型个案的办理,持续加强行刑衔接,以风险提示、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举措,深化案例警示教育、强化法律义务告知,指导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人真实意愿核查和风险管理。通过“个案办理—类案分析—制度完善”的路径,持续深入开展行业治理,形成行业自律、监管执法、司法打击的防范和惩办保险领域“黑灰产”合力,从源头上防范“黑灰产”团伙损害金融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利益,达到办理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