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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跨时8年,控制7个他人账户违规交易,原基金经理张堃被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3 18:25: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账户】 【公募基金】 【基金经理】 【违规交易

  7月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前公募基金经理张堃两项证券违法作出处罚:一是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二是涉嫌证券投资未申报。

  据了解,其利用职务未公开信息实施趋同交易,同时长期控制7个他人证券账户炒股却未按规定向任职机构申报。最终,深圳证监局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罚没总额41.52万元。 图片

  具体来看,处罚文书显示,张堃自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任职公募基金行业,从业时长近9年。

  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其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监管查实,张堃在多年间分时段实际控制、使用7名无关自然人名下证券账户,账户管控周期覆盖2015年至2023年,时间跨度长达8年,账户分别为顾某珍、谢某春、罗某峰、郑某华、姚某、赵某华账户,不同账户受控区间相互叠加,形成隐蔽账户组。

  其中,案涉期间,张堃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郑某华”证券账户、“郑某华”证券账户、“姚某”证券账户及“赵某华”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人民币,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

  另外,张堃的犯法行为还包含涉嫌证券投资未申报。据了解,案涉期间,张堃控制使用上述“郑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

  深圳证监局认定,张堃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贰十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第壹款所述犯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表现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壹百二十条第壹款所述犯法行为。

  最终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表现,依据《基金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第壹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8万元罚款。

  二、就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表现,依据《基金法》第壹百二十条第壹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并处以6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人民币,并处以34万元罚款。

  据天天基金显示,张堃曾任职于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策略研究分析工作。2014年5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图片

  在诺安基金的任职期间,张堃在多款基金产品中担任过基金经理: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9月16日任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1日担任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18日担任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10月21日担任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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