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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追首恶、惩帮凶-落实到赔偿责任中 A股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追责仍未终局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24 15:27:5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康美药业】 【马兴田】 【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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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600518.SH)7月20日披露,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马兴田、许冬瑾(康美药业原实控人夫妇)向康美药业赔偿13.96亿元人民币,邱锡伟(康美药业原董事、副总经理、董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康美药业审计机构)分别在1.42亿元、1.41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0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康美药业连续3年财务做假,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人民币,虚增收入27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39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包含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内的21名责任人被行政处理。正中珠江及相关责任人随后亦受处罚。

  2021年,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宣判,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2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亏损24.59亿元人民币,其它责任人按过错水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在完成全额赔偿后,向其它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

  受访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次追偿诉讼判决打通了“股民索赔—公司赔付—向做假方追偿”赔偿链条,将“追首恶、惩帮凶”的责任导向真正落实到赔偿责任之中,“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原则得以彰显。

  这时,受访律师也表示,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即便生效,相关责任人的资产能否足额执行到位,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法院支持向原实控人追偿13.96亿元

  据康美药业7月20日公告,广州中院近日对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案,与被告正中珠江追偿权纠纷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马兴田、许冬瑾向康美药业赔偿13.96亿元;邱锡伟在1.42亿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正中珠江在1.41亿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春峰表示,根据上述判决,马兴田夫妇应赔偿康美药业13.96亿元;若马兴田夫妇可执行资产不足13.96亿元人民币,则缺口部分由邱锡伟、正中珠江补足赔偿,但邱锡伟、正中珠江赔偿上限分别为1.42亿元、1.41亿元人民币。因此,其实,康美药业可能获得的赔偿上限为13.96亿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支持康美药业的全部诉求。康美药业的诉求是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康美药业已经承担的投资者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8亿元人民币,判令正中珠江支付康美药业已经承担的投资者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1亿元人民币。

  此前的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向5.2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亏损24.59亿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时担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水平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正中珠江及年审项目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康美药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向5.2万名投资者完成了24.59亿元的赔偿。“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它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表示。

  “康美药业全额赔了股民,但法院没有支持全额追偿,10.63亿元(24.59亿元-13.96亿元)‘损失’由上市公司自行消化。”顾春峰表示,“上市公司自身存在内控失效等诸多问题,不能把‘锅’都甩给实控人和中介机构。这也警示其它上市公司要完善内控、审计委员会治理,不能任由实控人一手操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永强指出,康美药业在赔付投资者后向其它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其实是在落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机制。

  “本案裁判要点在于,即便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确定了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但在衍生的追偿纠纷中,法院仍会独立审查各责任主体的过错水平、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大小、行为性质等原因,重新认定内部责任分配范围,而其实不是机械地将此前外部连带责任范围直接套用于内部追偿。”周永强表示。

  赔偿链条贯通

  “康美药业追偿纠纷判决,打通了‘股民索赔—公司赔付—向做假方追偿’链条,完善了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体系。”顾春峰说,“过去股民打赢官司,最怕实控人跑路没钱赔。现在赔偿路径清晰了,公司先全额赔付,再向其它责任人追偿,把最终责任落在做假始作俑者身上,真正实现‘谁做假、谁买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资产。”

  “过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获得赔偿后,最终损失往往由上市公司承担,而上市公司的损失实际上可能由全体股东承担。”周永强也表示,本次追偿机制的发展,有助于让各类责任主体承担最终责任。

  “本案有助于推动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追究从‘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赔偿’,向‘上市公司向真正责任人追偿’延伸,实现责任归位和内部追偿机制的落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指出,追偿纠纷判决表明,法院认可了上市公司赔完投资者后,可以向其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最终由真正过错方承担经济后果。其意义在于将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与责任追究相衔接,落实“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原则。

  黄江东表示,对上市公司而言,积极配合赔偿、主动启动追偿,将成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对实控人、高管和中介机构而言,非法的成本将被真实地、大幅度地抬高;对投资者而言,赔偿不再只是“纸面上的权利”,而是有一套制度在背后托底。

  顾春峰也认为,本案判决有益于压实实控人犯罪成本,从根源震慑上市公司财务做假。这也给其它实控人敲响警钟,操作上市公司财务做假,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理、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发行人对外赔偿后,有权向组织、指使做假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追偿实际赔付的款项。

  “正是此类个案裁判的持续积累,使法律规则从条文走向实践,使‘追首恶、惩帮凶’的责任导向真正落实到经济后果之中,其实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的制度根基。”黄江东称,随着责任界限进一步厘清、追偿机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有望逐步发生权责清晰、归责合理、追究责任有力、诚信守法的良好生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增进市场在更加规范、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上长期健康发展。

  最终赔偿责任仍存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康美药业案行政处理、投资者赔付、刑事判决均已落定之后,追偿纠纷的终局仍存变数。

  在行政处理方面,2020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美药业案作出行政处理及市场禁入决定,上市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21名责任人员被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2016—2018年,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人民币,虚增收入27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39亿元人民币。同时,康美药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6.19亿元人民币。

  因财务做假涉案金额巨大,康美药业案也被市场称为A股史上最大财务做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明确指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坑骗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2021年2月,正中珠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一罚三”罚没5700万元人民币,相关责任人也同时受罚。

  在投资者赔付方面,2021年12月,5.2万名投资者获得康美药业24.59亿元赔偿。

  在刑事追究责任方面,2021年11月,佛山中院判决,马兴田犯操作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康美药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许冬瑾及其它责任人员11人,参与相关证券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1月,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而针对本次追偿诉讼判决,康美药业在7月20日公告中称,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

  黄江东表示,两案均尚未生效,仍在上诉期内,最终责任范围和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顾春峰也表示,目前两份判决均为一审判决未生效,被告有权上诉至 广东省 高院,二审存在改判的存在性。同时,被告名下可执行资产存疑,就算二审维持13.96亿元的追偿金额,最终实际能收回多少资金、何时回款,也存在不确定性。

  值得强调的是,广州中院在2021年11月的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决书中称,2021年9月,该院接受投服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正中珠江、杨文蔚(正中珠江普通合伙人、康美药业年审签字注册会计师)等24名被告名下价值24.5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公开信息显示,正中珠江已经被注销执业证书,5700万元行政罚款在缴纳570万元之后便无力执行,被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杨文蔚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剩余5130万元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直到今天,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被告有多少可执行资产,尚不见于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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