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经查明,天健所及有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健所出具的 普利制药 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天健所在 普利制药 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进程中未勤勉尽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天健所作为 普利制药 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进程中,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健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壹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贰百一十三条第叁款所述情形。施其林、沈筱敏、何昌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10万元人民币,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二、对施其林、沈筱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何昌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