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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 永安林业收监管函

查看信息来源】   12-30 13: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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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 永安林业 发布的公告获悉, 福建省 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林业 ”)董事会、吕锦程、赵家悦、杨延冬、康鹤收到福建证监局监管函,主要涉及五大违规事实,包含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供货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等。

  其一, 永安林业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据介绍,2022年12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 广平县 、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其中,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景,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其二,“互动易”答复不准确。据介绍,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景。其三,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据介绍,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其四,供货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据介绍,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 福建省 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应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货商必奥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客观情况不符。

  其五,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据介绍,公司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企业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 福建省 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公告》(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2024年1月17日,公司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监管函显示,公司老总吕锦程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负有责任。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康鹤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四负有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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