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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二审胜诉 - 文峰股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看信息来源】 1-13 23:07:10
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文峰股份 ”)前老总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
1月13日, 文峰股份 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月10日收到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向4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赔偿损失110.26万元人民币,判决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 文峰股份 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多方合谋操作股票价格
往前回溯,2014年12月份, 文峰股份 发布一则股东股权协议转让公告称,公司第壹大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22日,先后与自然人郑素贞、陆永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文峰集团持有的企业2.2亿股股份转让给郑素贞、陆永敏。两位自然人拟受让的股份数量均为1.1亿股。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7年1月22日, 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10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徐翔得知徐长江欲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双方经屡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给徐翔,控制上市公司发布 股权转让 、“ 高送转 ”等信息,共同拉升股票价格以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
依据 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徐翔等人构成操作证券市场罪。 文峰股份 于2014年12月23日披露的郑素贞受让文峰集团14.88%股权一事,实则是徐翔根据约定以其妈妈郑素贞的名誉与文峰集团签订了《 股权转让 协议》。
另一起 股权转让 操作同样也隐藏玄机。 文峰股份 于2017年1月份披露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相关公告显示,经监管调查,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与陆永敏签订的《 股权转让 协议》,其实是以陆永敏的名誉代文峰集团持有股权,且陆永敏受让股权出资其实是以借款的名誉,分两次从文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处取得,金额分别为4.32亿元和4.31亿元人民币。
数据显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陈赛静等16个证券账户连续买卖 文峰股份 股票期间, 文峰股份 股票价格上涨幅度超250%,同期上证综指上涨幅度约40%。而在此期间, 文峰股份 股票价格振幅超过500%,换手率超300%。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徐翔与徐长江等合谋操作证券市场的表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它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操作股票价格,其实现了高位减持套现的目的,而这一过程往往随同着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不法手段,使得其它投资者在信息不同步的情景下做犯错误的投资决策。另外,相关个股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也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信心和投资氛围。”
投资者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2024年9月5日, 文峰股份 发布公告称,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向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 文峰股份 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徐长江合谋,实施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 文峰股份 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应当依法对其投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4名自然人投资者一审胜诉,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4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赔偿损失110.26万元人民币,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2024年11月2日, 文峰股份 披露公告称,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中“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驳回“投资者要求 文峰股份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针对 文峰股份 的上诉请求,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认为, 文峰股份 为徐翔、徐长江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作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至于 文峰股份 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发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认为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 文峰股份 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该案件投资者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文峰股份 投资者诉徐翔等操作市场索赔案,是具有示范意义的操作索赔案件,将为操作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积累珍贵的经验。该案操作违法犯罪表现本身非常严重,法院通过判决支持投资人的民事索赔,一定水平上体现了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注意。”
文峰股份 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记者了解到,对一审判决内容提起上诉时, 文峰股份 陈述的上诉理由是,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操作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作行为。同时,公司认为法院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妥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
针对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如果申请再审或申诉,是否会调整诉讼理由?1月13日,记者屡次致电 文峰股份 ,但电话始终没人接电话。随后记者将采访提纲发送至公司邮箱,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二审判决后, 文峰股份 有权申请再审,这是法定权利。但再审其实不是三审,有着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方面申请再审,我们将积极应诉。再审的话,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通常是不延误执行程序的。近期我们将在符合法定条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峰表示。
“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案件二审胜诉,或发生示范效应。这一胜诉案例表明,投资者在遭受操作证券市场行为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增强投资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护权益意识,鼓励更多投资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同时,这一胜诉案例也对潜在的市场操作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和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杨兆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