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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国家发改委 - 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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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信、守信、用信意识不断增强,“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增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效能等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

  守信激励方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特别强调要构建全面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在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活动两大领域,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在实践中,各地方和相关部门也形成了很多很好的激励应用场景,惠民便企获得了积极成效。好比,浙江大力推进“信用+公共服务”,在“信用+审批”场景中,为全省121个全面的政务审批提供信用核查服务3433万次,支撑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实行“容缺办理”861万次。说白了,对缺少材料但做出按期补全承诺的经营主体,先行受理其申请。在“信用+就医”场景中,推行就诊结束后一次性付费,累计金额已经达到了24亿元人民币。再好比, 江苏省 鼓励招标人接受投标人以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全省共91万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书,减少经营主体资金占用1687亿元人民币。

  在失信惩戒方面,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惩戒到位,也要坚持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意见》对失信惩戒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这就是要保证将失信惩戒措施刚性执行到位。同时,也将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措施,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这也是在建设全国 统一大市场 这项工作中要重点纠正的问题。

  下一步,发改委将更好施展信用奖惩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上的条件性作用,推动信用社会体系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让守信、用信成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自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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