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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查看信息来源】 4-30 19:42:064月30日,据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办法》)正式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行政处理办法》修订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行政处理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重视衔接行政处理法的新规定。《行政处理办法》根据行政处理法的新增和修订条款,对行政处理相关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理种类、行政处理决策、管辖及外部协同、调查取证、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送达、罚款缴纳、主动纠错程序、跟踪评价机制等规定。二是重视回应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要求。《行政处理办法》紧密联系监管实践经验,聚焦执法中的关键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理目标、扩展行政处理对象、增设行政处理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完善数字化建设等规定。
二、《行政处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行政处理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更改。
在文件名称上,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理办法》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理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考量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执法对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类型,《行政处理办法》将行政处理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调整为金融机构。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完善行政处理决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责任人集体决策规定,增设行政处理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二是优化行政处理管辖及协同机制,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理管辖分工规则,对于不属于监管职能部门管辖的犯法行为,应依法及时移送。三是完善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明确不予处罚程序,完善执行程序。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理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理被撤消程序,要求建立行政处理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有关规定。
三、《行政处理办法》在完善当事人救济权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处理办法》重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优化行政处理陈述申辩及听证等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规定采用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经补充调查,对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告知。二是完善不予处罚程序,规定制发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后,发现存在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理通知并送达当事人。三是完善执行程序规定,明确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的数目不得超出罚款数目;明确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处理办法》在加强内部约束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定监管职能部门主动发现行政处理决定存在重大错误、被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要求纠正和被司法判决撤消的,应当撤消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或制作不予行政处理通知。二是规定总局建立行政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处理各环节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行政处理跟踪评价机制,对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评估。三是规定在行政处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问责。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