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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主动提供证据!-94后-金融机构人员 -老鼠仓-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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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

  最近,辽宁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理。牛某为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因职务便利知悉32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牛某使用他人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金额3920.83万元人民币,累计趋同交易盈利75.14万元。最终,牛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趋同交易累计买入近4000万元

  据了解,牛某是1994年6月诞生,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牛某存在一些违法事实。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牛某任某期货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负责协助投资经理开展32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因职务便利知悉32只产品的未公开信息。

  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牛某联络史某并告知其买卖股票的名称、价格、数量等,由史某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由牛某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史某”证券账户与前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63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98.43%,趋同买入金额1875.1万元人民币,趋同买入金额占比97.25%,趋同交易盈利合计28.5万元。

  “何某” 信达证券 账户于2015年5月14日开立于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台街营业部。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牛某使用登记在何某名下的电话号码操作“何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牛某,收益归牛某所有。在上述期间,“何某”证券账户与前述32只产品趋同买入股票12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100%,趋同买入金额2045.73万元人民币,趋同买入金额占比100%,趋同交易盈利合计46.64万元。

  综上,牛某使用“史某”“何某”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累计趋同买入股票75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98.68%,累计趋同买入金额3920.83万元人民币,趋同买入金额占比98.67%,累计趋同交易盈利75.14万元。

  认错态度好

  证监局表示,牛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犯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较好,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任职文件、相关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认错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证监局认为,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款所述的犯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贰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叁十二条第五项,辽宁证监局决定:

  对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表现,没收牛某违法所得75.14万元人民币,并处以75.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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