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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江】越博动力内斗双方均受处罚!证监会首对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合计开出3310万元罚单

查看信息来源】   6-29 14: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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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演控制权争夺“全武行”、董事会内斗、定期报告难产等一系列状况,造成公司终止上市近一年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越博动力”)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一案有了结果,曾争夺控制权的双方代表人均在处罚名列。

  6月27日晚间,越博动力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实,越博动力存在连续五年财务做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诉讼等违规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开出总计3310万处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拟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董监高等做假责任人依法严厉责罚外,还拟对两名配合做假主体一并追究责任,这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对配合做假方同步追究责任。

  “此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壹次对配合财务做假的第叁方主体启动行政处理,具有鲜明的标志性意义。这标志着监管思路从以往‘聚焦做假主体’,逐步转向‘全链条追究责任’。”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上市首年就作假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越博动力在上市首年就开始财务做假。

  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 新能源 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和退货不入账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造成上述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至2022年涉嫌虚增收入分别为4.25亿元、2.63亿元、1.38亿元、9891.41万元、2168.14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08%、67.88%、41.33%、32.25%、15.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53亿元、3263.18万元、3620.31万元、2201.71万元、-72.06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46.30%、4.00%、92.14%、8.01%、0.30%。

  2020年,越博动力将子公司河南畅行智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畅行”)全部股权虚假转让至武汉汇创蓝天 新能源 车辆运营有限公司(下称“汇创蓝天”),造成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900.48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48.37%。

  2022年,越博动力根据总额法核算其以代理人身份开展的 新能源 车辆销售收入,造成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981.09万元人民币,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14%;虚增营业成本7981.09万元。

  另外,2021年,越博动力向安庆中安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2400万元直接用于偿还李占江股份质押款,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69%。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21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1.26亿元人民币,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022年,越博动力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累计合同金额2.31亿元人民币,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70%。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对于越博动力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表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当时担任老总、总经理李占江、当时担任财务总监徐方伟。对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表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对于越博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表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占江,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是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钟孟光。

  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越博动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实控人罚款850万元;对刘恒、徐方伟、孟涛、钟孟光等前任董监高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李占江决策、组织涉案犯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恒参与组织实施涉案犯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拟决定对李占江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恒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越博动力建立于2012年,是 新能源 汽车动力总成系统产品和解决方案提供商,于2018年5月8日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到2024年6月21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函件。期间,越博动力内部治理一度陷入混乱,2022年下半年,该公司数次规画控 股权转让 ,彼时原老总李占江与当时担任老总贺靖因控制权发生分歧,李占江“带队”强闯董事会,在公司上演控制权争夺“全武行”,然而此次罚单,除了李占江贺靖也在处罚名单内。

  第叁方配合做假被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2020年至2021年期间,贺靖尚未进入越博动力担任职务,但其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冲业绩”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要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的企业配合越博动力开展 新能源 汽车动力总成虚假销售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9106.13万元;同时,贺靖还提供其控制的汇创蓝天配合承接越博动力虚假出售的子公司河南畅行的股权。

  另外,2019年至2021年期间,另一第叁方于懿在与李占江接触中知悉越博动力“做大业务”的意图,并根据李占江的要求和安排,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企业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虚假业务,共配合越博动力虚构业务收入2.70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于懿、贺靖明知李占江主导越博动力经营业绩做假,仍连续多年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开展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虽然彼时于懿、贺靖明并未在越博动力担任职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拟对其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

  “据统计,2020年以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提及存在第叁方配合做假的上市公司达58家,涉及第叁方数量686家。因此改变以往‘配合做假方犯罪成本过低’的状况是必要的,此次处罚将进一步打击整个做假‘生态圈’。”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支培元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次预处罚对于投资者维护权益而言,也扩大其维护权益路径与范围。刘鹏对记者说:“从法律角度来审视,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与之共同实施虚假陈述的其它单位或个人,若构成共同行为,同样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配合做假的个人或机构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责任。此次预处罚将配合做假方一同追究责任,投资者除了上市公司本身,还可以依法将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甚至协助做假的自然人一并列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此举有助于提升索赔成功概率,也推动了责任主体的实质归责。”

  值得强调的是此次预处罚,暂未波及中介机构,但刘鹏认为连续五年时间存在业绩做假等信披问题,中介机构可能存在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被追究责任的情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7日发文表示,下一步将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进一步强化对做假责任人及配合做假方的追究责任,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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