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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杰】从罚款到坐牢!A股大佬-栽了-,监管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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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单只是开始,坐牢才是终点——A股“首恶”们的寒冬已至。

  根据 瑞斯康达 日前公告,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老总兼总经理李月杰、董事朱春城被 北京市 公安局向阳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朱春城先生已经被取保候审。

  2023年9月, 瑞斯康达 因涉及隋田力案件、通过专网通信开展虚假自循环业务,造成2019年—2020年业绩虚增, 瑞斯康达 及其多位涉事实控人、高管、董事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计罚款770万元。彼时为行政处理,此次刑事强制措施则是刑事处罚的前奏。从过往上市公司类似情况来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数月后往往面临逮捕,尔后则可能面临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 瑞斯康达 至少是2025年以来第6家与刑事沾边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此前, 锦州港 、博天环境相关副总裁或实控人被逮捕; 卓翼科技 、红星 美凯龙 、金运激光涉事“首恶”被判刑。

  其实,2024年4月新“国九条”颁发和实施之后,监管力度明显加强,上市公司“首恶”因严重非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逮捕的情景自2024年以来明显增加。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姜富伟看来,这一趋势与监管层加快构建“行刑衔接、高压震慑”的市场执法体系密切相关。

  行政、民事、刑事“三罚联动”,已成监管新趋势。过去,上市公司非法,被处以刑事处罚的案例较为少见。尔后,性质恶劣的“首恶”被同步处以刑罚,将成为普遍现象。

   瑞斯康达 老总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处理在前,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在后,行政、民事、刑事“三罚联动”全方位严厉责罚——这是对于严重非法上市公司的监察管理新趋势。

  目前, 瑞斯康达 老总兼总经理李月杰,和董事朱春城已经被 北京市 公安局向阳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上述监管新趋势的又一印证案例。

  二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体违规内容尚未披露,但与2023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瑞斯康达 做出的行政处理系同一事项。

  根据彼时行政处理,2018年起, 瑞斯康达 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公司的名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货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形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

  业务模式上, 瑞斯康达 “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

  此次通过专网通信开展虚假自循环业务的形式,也即轰动一时的隋田力案惯用伎俩。隋田力案件核心在于利用“专网通信”业务虚构交易,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影响最恶劣的财务做假案之一,涉及多家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供应链企业,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被称为“A股史上最大骗局之一”。

  在虚假自循环业务之下, 瑞斯康达 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51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总额0.64亿元人民币,虚增部分在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13.21%、32.82%。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81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总额0.53亿元人民币,占比分别为14.41%、37.31%。

  彼时, 瑞斯康达 及其主要涉事人员被合计罚款770万元。其中, 瑞斯康达 被罚200万元。除此以外,被罚最重的即是此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两人分别被罚100万元。

  如今,刑事强制措施的到来,被视为昔日行政处理的后续。相关涉事人员后续可能面临正式逮捕甚至判刑。

  刑事处罚动真格

  过去,上市公司非法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理、民事赔偿层面,涉及刑事处罚的较为少见。如今,刑事处罚正砸向更多上市公司违法“首恶”。

   瑞斯康达 老总与董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是近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董事涉及刑事的数个案例之一。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Wind数据梳理发现,7月4日晚间, 锦州港 公告称,其副总裁宁鸿鹏、曹成被 辽宁省 锦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25年6月,博天环境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时,多家上市公司违法“首恶”被判刑。好比,4月, 卓翼科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传武因涉嫌内幕交易和操作证券市场罪,被 广东省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00万元。

  3月,红星 美凯龙 原执行总裁高爽因职务侵占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月,金运激光实际控制人梁伟犯操作证券市场罪,被 江苏省 淮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总结表示,2024年4月新“国九条”颁发和实施之后,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尤其是《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出台,将强监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24年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就接近百家。今年上半年监管职能部门对信披违规和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法作出了大量处罚,近40家A股公司被立案侦查,监管层强调对非法行为的立体化追究责任,包含行政罚款、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近期集中出现多起上市公司“首恶”因信息披露违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逮捕的情景,反映了监管职能部门对资本市场犯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震慑了潜在的违规者,净化了市场环境。

  威慑效果渐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违法“首恶”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处罚对其造成的约束力相对有限,刑事处罚的震慑效果更为明显。

  在田轩看来,违规上市公司“首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能够及时制止他们的严重犯法行为继续蔓延,防止更多投资者受到误导,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让投资者在相对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投资活动。同时,能够强化法律权威,给其它上市公司敲响警钟,促使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另外,刑事处罚具有更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舆论关注度,会给违法者及其所在公司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还会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对其将来的职业发展、社会生活等方面都会发生严峻的制约,进而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姜富伟同样认为,行政处理能够施展相应作用,但刑事处罚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他同时提到,美国的刑事处罚力度在很多情境下较高,其在打击非法行为中的明显成效也充分证明了刑事手段的关键作用;通过强有力的刑事手段,能够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毫无疑问,针对上市公司严重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经明显提升。下一步,可以从哪些方面动身进一步严厉责罚非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姜富伟建议进一步加大刑事惩处力度,尤其是要聚焦控股股东、实控人、公司老总、总经理等“关键少数”,依法从严问责,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务必牢牢守住诚信与法治的底线,持续推进“零容忍”的执法常态化。同时,务必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等机制落地,切实增强投资人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除此以外,田轩建议细化和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公司的融资、并购等业务挂钩。

  这时,针对资本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非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适当提高刑事处罚的刑期和罚金数目,使其与非法行为的危害水平相匹配,强化对“关键少数”犯法行为的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在行政处理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上,明确移交标准和程序,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推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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