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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然股份】688121 - 被证监会立案!

查看信息来源】   12-19 2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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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12月19日, 卓然股份 (688121.SH)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锦红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等事项,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锦红立案。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立案侦查期间,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配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锦红、吴玉同、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5 )26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在IPO募投项目实施进程中,违规支付部分募集资金,经由公司控股股东、老总张锦红有效控制的供货商或资金通道方银行账户流入体外资金池进行资金调配,部分资金在当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非募集户,其余流向了张锦红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亦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叁条第壹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壹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 卓然股份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卓然股份 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张锦红当时担任公司老总,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第五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锦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吴玉同当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第五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吴玉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笑毓当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第五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 卓然股份 是大型炼油化工专用装备模块化、集成化制造的提供商,专业为石油化工、炼油、 天然气 化工等领域的顾客提供技术、装备和能源服务一体化的解决方案。截至12月19日收盘, 卓然股份 股票价格报12.13元/股,总市值为2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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