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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 国电电力控股公司被罚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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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对, 国电电力 (SH600795,股票价格4.94元,市值881.08亿元)控股公司被罚约31万元;项目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即投入使用, 运达股份 (SZ300772,股票价格20.10元人民币,市值158.16亿元)控股公司被罚20万元……

  2026年1月第贰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28期。

  根据1月第贰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4家上市公司在最近袒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原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非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4家上市公司。其中,2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2.52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潜在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 国电电力 控股公司国家能源聊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发电)因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对,被 聊城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约31.09万元。

  山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文号为“聊环罚〔2025〕1-020号”的处罚书显示,聊城发电引发的一般固体废物委托第叁方公司处置,经核查聊城发电2024年直到今天签订处置合同的第叁方公司,聊城昌冠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环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为商贸公司,没有综合利用和处置聊城发电引发的一般固废的能力,造成部分商贸公司出现私自倾倒、堆放工业一般固体废物,出现一般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等污染环境行为。聊城发电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壹百零二条第壹款第九项、第贰款,聊城发电被 聊城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31.0937万元。

  另外,常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文号为“苏环行罚字81〔2025〕72号”的处罚书显示, 仕净科技 (SZ301030,股票价格12.79元,市值25.88亿元)全资子公司苏州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依据《 江苏省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壹款,被 苏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1.6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

  环保处罚:项目大变动未重新报批

  本期, 运达股份 控股公司 道县 运达丰信 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信 新能源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即投入使用,被 永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道县 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文号为“永环罚(道)字〔2025〕27号”的处罚书显示,《 永州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 道县 横岭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2023〕50号)文件批复丰信 新能源 道县 横岭风电场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但丰信 新能源 实际建设的220kV升压站,电压等级由环评批复的110kV更改为220kV,丰信 新能源 升压站电压等级升高,根据《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公告》(环办辐〔2016〕84号)文件的规定,电压等级升高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丰信 新能源 升压站项目属于“第五十五大类核与辐射”“第161小类中的输变电工程”“其它(110千伏以下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丰信 新能源 道县 横岭风电场220kV升压站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开工建设并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处罚书还显示,2025年11月19日,丰信 新能源永州市 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处理减免,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丰信 新能源 及时整改,重新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了专家评审。 永州市 生态环境局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及复核后,决定采用上述理由,同时其余理由不予采用。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叁十一条第壹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叁十二条第壹项,丰信 新能源永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并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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