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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两高-修改司法解释 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

查看信息来源】   7-24 21:52:00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更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更改决定》)。

  《更改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适用《更改决定》,依法从严厉责罚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惩办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施展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更改,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更加精准、有力惩办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更改决定》。

  《更改决定》坚持依法严厉责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更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办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更改决定》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更改《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务必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务必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违法的合约、指令、计划规避法律严厉责罚;明确本条第叁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更改决定》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更改《解释》第壹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和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更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叁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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