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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连续两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大华所被罚288.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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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王凯丰)7月28日,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理。

  经查,大华所在万向 新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新元科技 ”)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最终没收业务收入188.68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88.68万元罚款,合计罚没超477万元;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江西证监局另案查明, 新元科技 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造成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总额,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 新元科技 上述两份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两年审计业务收入合计188.68万元(不含税)。

  江西证监局认定,大华所审计工作存在三方面缺陷,构成未勤勉尽责。

  一是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底稿显示,2021年起 新元科技 与单一客户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2022年,该业务新签订采购合同的供货商较2021年全部更换;同时 新元科技 实施 股权激励 计划,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大华所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形。

  二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未有效识别分布式存储装备业务与主要业务的采购与付款采用不同流程;未对2022年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未识别出2023年部分采购合同的收货人与付款审批发起人为同一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形。

  三是本质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未关注货物签收单的制单人与发货经办人为同一财务人员的异常;未对代理采购协议中指定供货商的约定实施进一步审计;未识别两家供货商发函地址一致;未审慎评价部分供货商与客户世星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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