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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年报虚假记载!两家中介机构被追责
【查看信息来源】 8-7 19:25:2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涉及 江苏吴中 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分别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查明,中汇所为 江苏吴中 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汇所在 江苏吴中 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进程中未勤勉尽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中汇所作为 江苏吴中 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进程中,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汇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壹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贰百一十三条第叁款所述的犯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孙玉霞、孙业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进程中,中汇所、孙玉霞、孙业亮提出违法事实超过行政处理时效、客观上难以识别舞弊事实、已了解并核查了内部控制、理财产品核查结论不存在错误、访谈程序、购销合同检查程序、担保合同核查程序、采购付款检查程序不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函证程序与预付款支付又退回系有合理原因、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一是案涉犯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在行政处理时效内。二是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行为未勤勉尽责。三是案涉事实存在明显异常,当事人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四是已综合考量了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量罚并无不妥。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一十三条第叁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汇所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83万元人民币,并处以849万元罚款。对孙玉霞、孙业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为 江苏吴中 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在 江苏吴中 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进程中未勤勉尽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作为 江苏吴中 2022年和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进程中,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壹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贰百一十三条第叁款所述的犯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俞俊、楼佳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进程中,中兴财光华、俞俊、楼佳男提出认定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内部控制测试、访谈程序、函证程序、购销合同检查程序不构成重大异常、信用政策相关矛盾已经核查、收付款检查程序相关情况系有合理理由、对银行账户异常、理财产品检查程序实施了核查、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案涉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未勤勉尽责。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并无不妥。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贰百一十三条第叁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兴财光华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08万元人民币,并处以623万元罚款。对俞俊、楼佳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