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3日从 广东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信用广东”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获悉, 河源市 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河源市 水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均因“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犯法行为”被罚款与责令整改。
公开信息显示, 河源市 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个别学校和学前班、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和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单位,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基本水费,多收费用差额合计为27600元。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犯法行为,处罚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犯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罚款27600元上缴国库。
河源市 水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对部分学校、学前班、社区居委会等8家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63元/立方米收取基本水费,比居民用水合表价格1.20元/立方米高出0.43元/立方米,根据商业水价收取了基本水费合计110864.45元,合表水价核对为81618元,基本水费差值(多收)29246.45元。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犯法行为,处罚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犯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罚款29246.45元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处罚机关处罚上述两家企业的根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叁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钱干预方案、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事情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