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发布,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有关罪名的领会和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其中,司法解释第壹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行径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定性为刑法第贰百零一条第壹款规定的“坑骗、隐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