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晚间, 维科技术 (600152)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维科技术 表示,经查,2023年9月19日, 维科技术 与股份有限公司LG 新能源 (以下简称“LG 新能源 ”)签署了《 股权转让 协议》,以1美元的价钱受让LG 新能源 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更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023年10月9日, 维科技术 与LG 新能源 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2022年度净收入为-2.13亿元人民币,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 维科技术 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交易,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维科技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叁条第壹款、第贰十二条第贰款第(一)项、第贰十四条第壹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 维科技术 和相关责任人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