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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禁止网络消费好评返现 - 不得限缩无理由退货范围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9 10:22:3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 【经营者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责任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点新的问题,虚假营销、“ 大数据 杀熟”、自动续费、退钱难等诸多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请问《条例》对于规范网络消费有哪些新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这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坑骗、诱导消费者。

  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一些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明显的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是禁止“ 大数据 杀熟”。大家知道,“老少无欺、真不贰价”,不可是我国以往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景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一样的价钱或收费标准。这也是国家在行政法规中第壹次对不同化定价进行规范。

  四是规范“自动续费”。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私自扣钱,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明显的形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明显、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的选项。

  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网购的标配,可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托。《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明显的形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消费可能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更好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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