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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严打!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2 17:20:1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保险欺诈

  【大河财立方记者杨春旺】购买事故车辆虚构损失水平诈骗保险赔款;组团骗保,办理重复理赔并截留赔款;制造“水淹车”事故诈骗保险赔款;借用他人病情实施保险诈骗;通过“低价高保”、虚假诉讼诈骗保险金……保险欺诈的非法行为雨后春笋。

  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多维度“剑指”保险欺诈

  何为保险欺诈?《办法》定义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表现,主要包含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诈骗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不存在的事故原因或虚构损失水平,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诈骗保险金的表现等。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强化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 大数据 应用,推动 大数据 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含: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明显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

  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 大数据 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

  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加大反欺诈对外协作力度

  反欺诈工作需要多方协同。

  记者了解到,相比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办法》第五章对反欺诈对外协作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内容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发布、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动,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

  《办法》同时规定,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

  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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