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 (600714)12月19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 青海省 刚察县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 金瑞矿业 全资子公司 青海省 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河南省 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款97.2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合计112.2万元和逾期支付利息。被告 金瑞矿业 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被告西海煤炭负担。
此次诉讼源于2013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地质勘探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自完成全部工程后,屡次向西海煤炭催要剩余工程建设款及保证金,西海煤炭均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为此,原告向 青海省 刚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称,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