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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新通联二股东被罚160万元!存限制转让期内减持等违规行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5 8:45:2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新通联】 【总股本】 【上海证监局】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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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日, 新通联 (603022)公告,公司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公开信息显示,毕方投资为 新通联 第贰大股东,截至2024年9月30日持有 新通联 2090.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45%)。

  经查,毕方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 新通联 股份3689.62万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 新通联 ”1404.25万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 新通联 ”86.95万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上海证监局指出,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 新通联 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壹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 新通联 ”404.25万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1万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上海证监局认为,毕方投资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第壹款所述犯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 新通联 ”的表现,违反《证券法》第叁十六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犯法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毕方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新通联 表示,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它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资料显示,上海 新通联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于1999年,2015年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业务包含集木包装、纸包装、发泡、塑料包装加工制造、包装方案设计、包装测试实验等。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 新通联 营业收入约6.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0.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约3397万元人民币,同比增加6.96%;基本每股收益0.17元,同比增加6.25%。

  二级市场上,截至3日收盘, 新通联 跌5.35%,报6.90元/股,总市值13.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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