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 文峰股份 (SH601010,股票价格2.66元/股,市值49.16亿元)发布公告称,1月10日,其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446 号】。
因为这已是二审判决结果,意味着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操作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迎来终审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 文峰股份 因被定性为操作行为提供帮助,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 文峰股份 称,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一审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损失约110万元
事情起于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此前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 文峰股份 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 文峰股份 当时担任老总徐长江合谋,实施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 文峰股份 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应当依法对其投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需向4名原告合计赔偿损失约110.26万元;被告 文峰股份 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文峰股份 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诉请撤消“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 文峰股份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峰股份 认为,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操作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作行为。
法院认为 文峰股份 为徐翔等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
今年1月10日, 文峰股份 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446 号】。
据 文峰股份 公告,江苏高院认为 文峰股份 为徐翔、徐长江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作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高院认为,至于 文峰股份 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发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 文峰股份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 文峰股份 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江苏高院还变更一审判决第贰项“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壹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担责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 文峰股份 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壹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二审结果, 文峰股份 表示,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规画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智投资,注意投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