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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最高法司法解释 -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5 12:43: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赠与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妇共同财产赠与第叁人的表现无效。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四起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她表示,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澎湃新闻注意到,《解释(二)》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妇间给予房产、爸妈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妇忠实义务将夫妇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好比,夫妇一方私自赠与“第叁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对此,前述解释第七条明确,夫妇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其它违反夫妇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妇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正确的价钱处罚夫妇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夫妇合谋以另一方名义要求返还的情景,这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出轨一方没有起到责罚的效果。

  前述司法解释也专门为此明确:夫妇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妇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或依据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白了,在夫妇关系内部,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景下要求分割夫妇共同财产;如果因此造成离婚的,在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妇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典型案例显示,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十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人民币,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妇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双方未选择其它财产制的情景下,对夫妇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妇共同财产屡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其它违反夫妇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妇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妇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表现,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妇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去其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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