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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解释出台—— - 公平公正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7 4:14:5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利益

  □ 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话题备受关注。

  □ 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条件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原因,公平公正处理。

  夫妇离婚,房子归谁?若购房时爸妈有出资,房产又该如何分?如何规制“离婚逃债”?针对此类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话题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这份司法解释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时,就收到意见建议近1万份。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在有关案例中,一对结婚十年的夫妇,男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成为夫妇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经法院审判,房屋仍归男方所有,女方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陈宜芳表示,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原因合理补偿对方。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在爸妈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妇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司法解释不作“一刀切”规定,明确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条件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原因,公平公正处理。

  “离婚协议中夫妇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原因,其实其实不是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消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妇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按时属于夫妇共同财产。司法解释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罚夫妇共同财产的表现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其它违反夫妇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妇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夫妇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有些夫妇“离婚逃债”的不诚信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夫妇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消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原因,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将有效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妇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平衡保护夫妇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司法解释明确,夫妇一方转让使用夫妇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 股权转让 合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企业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避免损害夫妇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陈宜芳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争议较大的其它问题,最高法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裁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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