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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A股绿色周报 - 9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金禾实业控股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8 22:17:3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禾实业】 【环境保护】 【上市公司】 【深高速

  未核对合作方相关资格和能力即委托其处理固废, 金禾实业 (SZ002597)控股公司被罚23.3万元;超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 深高速 (SH600548)控股公司被罚21.6万元

  2025年1月第叁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88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含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流传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月第叁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9家上市公司在最近袒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 金禾实业 旗下公司因环境非法行为被罚23.3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原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月第叁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非法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9家上市公司。其中,3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9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20.6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潜在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 金禾实业 全资子公司 定远县 金轩 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轩 新能源 )在未核对合作方相关处理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景下,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物质炉渣委托给其处理,造成炉渣和飞灰堆放在林场,金轩 新能源滁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3.3万元。

  文号为“皖滁环﹝定﹞罚﹝2025﹞1号”的处罚书显示,金轩 新能源 在未核对 定远县 翔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处理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景下,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物质炉渣委托给其处理,并签订《生物质灰渣处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造成炉渣和飞灰堆放在定远盐化工业园淮溪大道与涧河路交叉口东北侧原圣泉公司预留空地和永康镇大金山林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壹百零二条,金轩 新能源滁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3.3万元。

  1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金禾实业 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1月16日,记者致电 金禾实业 ,接线人员表示公司相关人士将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不仅如此,文号为“皖滁环罚﹝2025﹞1号”的处罚书显示, 福莱特 (SH601865)控股公司安徽 福莱特 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原《 安徽省 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安徽 福莱特 光伏玻璃有限公司被 滁州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13.22万元。

  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 福莱特 公开电话,接线人员表示,暂不了解该处罚情况,将去核对相关情况。

  环保处罚: 深高速 控股公司因超许可排放污染物被罚

  本期, 深高速 控股公司诸暨市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蓝德)因超排污许可证上允许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被 绍兴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1.6万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的文号为“绍(诸)市环罚〔2025〕3号”的处罚书显示,诸暨蓝德于2024年9月2日在浙江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36号实施了污染物超排污许可证上允许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表现,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第壹项的规定,诸暨蓝德被 绍兴市 生态环境局罚款21.6万元。

  1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 深高速 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1月16日,记者致电 深高速 ,接线人员表示,公司需要了解该处罚的相关信息,同时将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并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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