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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曹中铭 - 须建立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续追责机制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5 14:49:1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2024】 【退市公司

  据统计,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蛇年春节期间,短短3个月时间,沪深市场有约20家已退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对已退市公司进行处罚是值得肯定的。个人以为,基于监管从严的宗旨,有必要建立对退市公司非法行为的持续追究责任机制。

  节前,退市公司发布的处罚公告如雪花般飞向市场,且数量众多。例如,2025年1月8日,早在2024年7月11日从上海证交所退市摘牌的S公司发布公告称,因2020年至2023年间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非法行为,监管职能部门决定对S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的处罚,当时担任老总被警告并罚款150万元。对S公司的追究责任虽然姗姗来迟,但并未缺席。

  深天地于2024年9月2日从深交所摘牌。该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等多项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退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当时担任老总兼总经理等人进行处罚。

  除了上述两家公司外,还有多家退市公司均在今年1月份收到监管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从众多退市公司来看,有的因业绩连续亏损,有的因面值原因退市。而对于那些退市后被追究责任的企业而言,其被强制退市的背后,非法显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实,在众多退市公司中,因重大犯法行为被强制退市的也有很多。

  违规违法意味着要付出代价,这甭管是对于现行挂牌公司,还是对于已退市公司,都应如此。更需要强调的是,对退市公司的持续追究责任,也意味着一家公司退市后,不会“一退了之”。对于此前的非法行为,对于此前损害市场、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表现,都务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几年来,监管职能部门始终在强化从严监管的宗旨,强调监管要“长牙带刺”。其对象不仅包含挂牌公司,也应包含已退市公司。这既是保护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也是市场监管的一定要求。

  退市公司往往都是些举步维艰的企业,但对于其此前的非法行为,切不可因退市而渺无回应,持续追究责任才是应有之义。对退市公司持续追究责任,既是对非法者的责罚,也能在市场中起到警示与威慑作用,其背后的意义是不问可知的。

  笔者认为,对退市公司追究责任,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追究责任的对象既包含退市公司,也包含责任人员,重点在“人”。退市不是“免死金牌”,既然非法,就应担责。由于非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是“人为”的,因此这也是追究责任的关键。其二,要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形成“组合拳”,其中代表人诉讼是重点。

  建立退市公司追究责任机制,不存在“一退了之”的问题。即便是退市了,该担责的要承担,该赔偿投资人的要赔偿。在退市追究责任机制下,真正实现让非法行为无处可逃。(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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