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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券商IPO业务收费新模式-上线-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8 23:07:1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介机构】 【IPO

  作为保荐机构,券商投行承担着助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为市场提供更多优质投资标的的重要职责。为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截至2月28日,《规定》落地以来,其影响已在最近部分公司的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有所体现。券商投行收取保荐及承销费用的新模式“上线”,主要为约定固定费率及“保底”金额,并且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定》严格规范保荐机构的服务收费机制,有助于解决保荐机构长期存在的激励扭曲问题,助推培育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约定固定费率+“保底”

  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

  在服务企业IPO的进程中,保荐及承销费用是券商投行主要收取的两项服务费用。《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与过往的券商投行收费“惯例”相比,此次新规明确禁止了保荐费与上市结果挂钩、承销费按发行规模递增等做法,要求中介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原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同时,对于发行人,《规定》要求,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和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寄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定》落地后,合规压力将倒逼保荐机构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敦促中介机构更好回归‘看门人’角色,以更强的辅导力度支持更优质的企业上市,有助于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增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从实践情况来看,《规定》自2月15日实施以来,截至2月28日,已经有汉朔科技、弘景光电、新亚电缆3家公司在上市招股意向书的发行费用概算中,披露了保荐或承销费用将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上述3家公司均采用发行募资总额乘固定比例的形式来确定保荐或承销费用,同时,部分公司与保荐机构约定了保荐或承销费用的最低“保底”金额。

  例如,汉朔科技披露,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中,保荐承销费分阶段收取,保荐承销费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8%,并且很多于8000万元;参考市场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弘景光电披露,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中,保荐费为160.38万元人民币,承销费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8%;参考市场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经友好协商确定,保荐费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新亚电缆披露,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7.5%,且保荐及承销费用总金额很多于3018.87万元人民币,其中,保荐费用755万元人民币,承销费用为保荐及承销费总金额扣减保荐费用;参考市场保荐承销费率平均水平,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

  引导投行健康发展

  助力上市公司提质

  “没有激励是不行的,但过强的结果导向激励同样会发生新的问题。”郑志刚进一步表示,长期以来,保荐机构的服务收费与公司上市结果及募资规模直接挂钩,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收费模式,可能造成中介机构难以保持独立客观立场、为实现短时间利益对发行人进行过度包装,甚至出现违规操作、财务作假等市场乱象,损害市场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郑志刚表示:“《规定》将保荐机构服务收费与上市结果解绑,有助于敦促保荐机构更专注于价值发现和风险防控,推动行业回归凭借专业服务和良好信誉获得酬劳的本质逻辑。随着《规定》的深入实施,市场有望形成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多方共赢的新生态。”

  从投行角度动身, 西部证券 非银首席分析师孙寅表示:“由于股票公开发行周期较长,从交易所受理到最终上市通常需要1年到2年,在交易所受理前企业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规定》提出券商保荐业务可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能够缩短投行部门的回报周期,有助于较好平滑投行收入波动。同时,《规定》关于收费行为的规范,能够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妥的利益捆绑,有助于引导投行业务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另外,《规定》的实施可能为券商行业格局造成一定的改变。 财通证券 非银行业分析师许盈盈表示:“《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中介机构可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或将使得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的待上市公司在考虑启动IPO流程时更加谨慎,进而影响券商投行竞争格局。预计更为依赖中小企业IPO、以低价承揽为竞争策略的部分券商将受到一定冲击,投行展业具备相对竞争优势的头部券商将更受青睐,行业集中度或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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