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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北京金融法院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27 15:26:2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发行人

  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系统发布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机制创新成果。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在会上介绍,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标的总金额达438.24亿元人民币。总体上看,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从案由分布看,证券纠纷中最主要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融资融券 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中,根据证券坑骗行为的不同表现,分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4个四级案由。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9077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7%。

  被诉发行人的分布及类别情况方面,被诉发行人合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海证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和港交所。除科创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覆盖其它所有市场板块。被诉发行人的行业涉及到信息技术行业、制造业、建筑行业等多领域。

  被诉主体涉及行政处理或刑事犯罪的情景方面,被诉的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理,占比79%;有12家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理,占比21%。同时,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含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合计188人,受到行政处理的董监高为105人,占比55.85%。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34家,受到行政处理的为12家,占比35.2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

  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财务做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犯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畴更广,不仅包含财务做假,还包含其它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和未披露的信息。监管职能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理决按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景较为常见。57个系列案件中,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立案侦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 31个涉及虚假记载、33个重大遗漏、4个误导性陈述。其中,7个同时涉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1个涉及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2个涉及三种及以上的虚假陈述行为。

  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含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57个系列案件中,53个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占比达到92.98%。1个涉及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仅为1.75%。3个同时涉及到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和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为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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