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情况。
《白皮书》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达438.24亿元人民币,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占据首位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 融资融券 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据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被诉发行人合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海证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除科创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覆盖其它所有市场板块。被诉发行人的行业涉及到信息技术行业、制造业、建筑行业等多领域。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被诉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理,占比79%;有12家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理,占比21%。同时,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含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合计188人,受到行政处理的董监高为105人,占比55.85%。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34家,受到行政处理的为12家,占比35.2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财务做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犯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畴更广,不仅包含财务做假,还包含其它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和未披露的信息。监管职能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理决按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景较为常见。”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
57个系列案件中,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立案侦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31个涉及虚假记载、33个重大遗漏、4个误导性陈述。
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含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57个系列案件中,53个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占比达到92.98%。
北京金融法院坚持“追首恶、惩帮凶、精准追究责任”的立体化追究责任机制,强化对发行人、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主体的责任追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第壹,聚焦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责任。在行政处理之外通过民事赔偿实现双重追究责任,直接追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首要责任。第贰,科学界定损失与责任,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高效处理群体性案件。例如,北京金融法院今年春节前成功调解11起案件,赔偿款600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彰显司法效率。第叁,通过巡回审判、专题普法等活动,强化市场主体合规意识。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成常态化
《白皮书》指出,证券纠纷案件显现一些特点。好比,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未来,随着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推广及损失核算技术的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更高效、公正,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另外,随着《证券法》(2019年修订)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诸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作市场的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
通顺投资者维护权益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犯法行为防不胜防,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犯法行为引发的证券纠纷案件中,北京金融法院采取了系列举措,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通顺投资者维护权益渠道,优化诉讼服务效能。白皮书提到的双轨双平台机制,这一机制通过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的双轨并行,通过在线平台的技术赋能,认真解决了投资者维护权益渠道不畅的槽点。
完善损失认定标准,创新损失核算模型。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专业性强、市场风险因素难剥离的槽点,北京金融法院引入“多因子迁移同步对照法”,过构建多因子模型,运用动态因子分析法剥离系统性风险,精确量化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亏损的因果关系。该模型在首例适用案件中获原被告一致认可,实现赔偿金额的科学化、公平化。
压实看门人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追究责任。北京金融法院建立“过程审查+结果评价”的双维度审查标准,通过审查中介机构执业过程文件,结合专业机构复核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权重,构建勤勉尽责义务的梯度化评价体系。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部分虚假陈述案件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水平精准确定不同化责任,既形成有效震慑又避免责任泛化,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