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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花55万元买二手车 买到的竟是-全损事故车-?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30 12:23:3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二手车】 【汽车销售】 【全损事故车

  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53亿辆,其中汽车3.53亿辆,为二手汽车市场提供了充分的车辆来源,加上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政策,也增进了二手车交易的发展。

  但在二手车交易中,存在商家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等,故意隐匿车辆事故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恶意欺诈消费者的情景。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花55万元买到“全损事故车”

  法院怎么判?

  北京的金先生与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署销售协议,买了一辆价款55万余元的二手品牌车。然而,购车后不久,金先生发现车辆在行驶进程中,存在异常抖动等诸多问题,经检测和调查后发现,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且定损等级被评定为全损车。

  金先生认为,自己购车是在车辆发生事故6个月后,汽车销售公司对自己进行了隐匿销售,构成欺诈。但汽车销售公司却辩称,这辆车也是他们从别人手里高价收过来的,对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其实不知情。

  法庭上,金先生还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该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二手车无重大车辆损伤,无重大改装,通过官方认证二手车110项标准检测,在4S店的二手车展厅里和车上也都贴有官方认证二手车标识。

  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法院最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故意隐匿实际情况”的情形,侵害了金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目前, 北京市 第叁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撤消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先生购车款551500元人民币,并支付3倍责罚性赔偿金1654500元。

  “欺诈”还是“知情权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商家明确告知车辆损伤的重大事实,但没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这种情形算欺诈么?

  北京的张女士想买一辆电动车,在看车时,恰好某国际品牌一辆原本价格90多万元的车,折后价54万余元出售,这让张女士心动了。购买前,销售人员明确告诉她,这辆车更换过后电机。

  购车前,张女士曾屡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对方都告诉她没有。在完成车辆登记差不多30天时,她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竟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针对这次事故,汽车销售人员解释说,车辆在一年前的确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发生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做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4500元人民币,但由于损伤很小,当时并未实际换件维修,他们之前其实不知情,所以没有告诉他。

  对于这次事故,张女士认为是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对她进行了隐匿,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并对自己进行3倍赔偿。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再三辩称,因未查到维修记录,误以为车辆不存在事故,其实不是故意对张女士进行隐匿。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购买车辆前,汽车销售公司已明确将车辆更换过后电机的重大事实告知了她。至于车辆右后轮部位因发生事故受损的情景,当时销售人员主观上并无刻意隐匿的意图。

  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联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张女士在明知电机更换的情景下,仍然决定购买,是对性价比认可的情景下做出的购买决定。

  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表现不构成欺诈。但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应属其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最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10万元。

  网购二手车

  需要警惕哪些隐藏风险?

  现在,在二手车买卖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拍车,可是网拍车由于很多是异地交易,自然也就增加了很多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消费者又该如何规避呢?

  河北石家庄的冯先生,在某网络拍卖平台看到一辆价格为36000元的二手车,平台信息显示该车合格证等手续完整。经过一番对照后,当天冯先生经拍卖以36000元成交。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职员曾与冯先生交涉,称此车存在过户风险,可以退钱,但几天后又说车可以过户没啥问题,并要求冯先生尽快到其武汉分公司提车。

  一周后,冯先生通过物流方式将车从武汉拉到了石家庄,然后开始对车进行维修、喷漆等。根据拍卖时的约定,冯先生应在拍卖成交后半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但交易完成两个月后冯先生才去办理,这时他发现车辆已经被重庆一家法院查封了,无法完成过户。

  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退还购车款36000元人民币,并支付物流费1600元、车辆维修费1680元。对此,网络拍卖平台认为,自己在上拍这辆车的时候,车辆并没有被司法查封,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贰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网络拍卖公司对车辆可能被查封的情景是明知的,但其职员向冯先生承诺车辆没啥问题,现涉案车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故冯先生有权要求网络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冯先生与网络拍卖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网络拍卖公司返还冯先生购车款36000元人民币,但运输车辆的物流费和维修费由其自己承担。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网络拍卖渠道购买车辆,虽然价格更公开透明,可供选择的车型也更多,但随之而来的危险也要特别注意——

  由于汽车专业性很强,对于拍卖平台披露的信息,好比车辆维修记录、事故情况、发动机异响等关键问题,消费者务必要对车检报告中的专业术语向拍卖平台进行详细询问了解,不要仅根据自己对字面的领会想当然去判断;

  由于网拍车很多都是异地交易,消费者在收到车后若发现车辆有瑕疵,要及时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现状,留存维修票据、鉴定费用等直接损失凭据,方便后期维护权益;

  车辆一旦拍卖成交,要尽快完成过户手续,避免遇到司法查封、保险逾期等不可控因素,给自己避免不必要的危险和麻烦。

  法官提示,二手车经营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车辆的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如实、完整告知消费者,任何隐匿行为都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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