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天顺股份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遭证监局行政处理
公告显示,2025年3月28日,王普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王普宇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天顺股份股票,持有期间未如实向天顺股份报告实际持股情况,造成天顺股份定期报告中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属违规将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天顺股份股票累计卖出约108.75万股,交易总金额约为2827.94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约138.23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顺股份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疆证监局认为,一是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犯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及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二是王普宇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犯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叁十六条第贰款、第七十八条第壹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对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王普宇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普宇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犯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为138.23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约282.79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普宇合计没收违法所得约138.23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约432.79万元罚款。
预计2024年实现净收入约600万元至900万元
公告显示,本次《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个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影响。
根据《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景,王普宇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不涉及其它风险警示情形。
上述行政处理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正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此之前,天顺股份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普宇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王普宇涉嫌信息披露非法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王普宇立案。
依据公告,公司业务主要涵盖第叁方物流、供应链业务、园区业务、国际业务、信息化建设等。
公司此前披露的2024年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4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约为600万元至900万元人民币,上年同期为亏损4336.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