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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ST舜天财务造假陷审计漩涡,签字会计师因多项执业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7 10:40:4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江苏舜天】 【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 【通讯器材】 【警示函】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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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据江苏证监局发布的公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祁成兵因在执业进程中存在多项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 江苏舜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舜天 )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所在执业进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承接程序存在缺陷

  2015年,该所第壹次承接 江苏舜天 业务,应当与前任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调查发现,审计底稿中收到前任会计师回复函时间晚于2015年审计报告出具时间,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认为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理由不恰当。在 江苏舜天 存在经营业绩考核压力,和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等固有潜在风险的情景下,以“管理层较为诚信”作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假定不适用的理由。

  二是对 江苏舜天 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执业中未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危险评估,未发现该业务毛利率相对固定、与其它贸易业务之间存在明显不同,对已关注到的收付款条款特殊、货物未实际出入库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审慎判断上述异常情况对收入舞弊风险评估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十年)第十四条、第贰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十年)第十三条、第贰十七条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本质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 江苏舜天 供货商、客户关联关系调查不到位,未关注到供货商、客户之间的异常关系。底稿未见留存查询的 江苏舜天 前五大客户、供货商的工商信息,未发现 江苏舜天 通讯器材业务存在供货商与客户由同一人控制的情景。

  二是未对营业收入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5年审计时仅函证预收账款余额,未向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金额且未说明理由;仅对1笔通讯器材业务收入的发生进行测试、对2笔业务进行抽凭;在 江苏舜天 通讯器材业务无物流单据、无真实出入库单据的情景下,未获取完全可以证明通讯器材货物存在真实流转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十年)第贰十条、第贰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十年)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祁成兵作为 江苏舜天 2015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 江苏舜天 主要业务涵盖服装出口、贸易、核电钢材供应、 白酒 酿造等多个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ST舜天的财务做假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21年就因虚增营业收入超100亿元被曝光,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理,罚款金额高达1200万元。2024年,公司再次因财务做假问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警示函。

  另外,公司近年来的财务情况和经营表现也屡受疑问。

  据2024年第叁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13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0.44%;归母净收入5720.69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45%;扣非净收入3301.37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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