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 光峰科技 与国家 知识产权 局关于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迎来了法院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 知识产权 局对 光峰科技 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86731.9,以下简称“专利6731”)“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后发现,甭管是此前国家 知识产权 局对 光峰科技 相关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还是近期法院维持国家 知识产权 局的上述决定, 光峰科技 都未如实作出全面的披露。
查询 光峰科技 此前屡次对专利纠纷的信息披露,记者发现,其通过“断章取义”的形式报喜不报忧,疑似涉嫌虚假披露。
核心专利屡次被请求无效
作为一家主营激光投影显示器件的企业, 光峰科技 自上市以来先后经历了多轮其核心专利的“攻防战”。
记者发现,近些年 光峰科技 遇到数十次专利权被申请无效的案件,其专利纠纷主要围绕发明专利200810065225.X(以下简称“专利5225”)、专利6731、发明专利200880107739.5(以下简称“专利7739”)等专利展开。
根据 光峰科技 招股书,专利5225和专利7739这两项专利均属于发行人所拥有的ALPD技术底层关键核心专利,上述专利均属于荧光激光显示技术 知识产权 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发行人所有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中均有应用。
记者了解到,在无效宣告的专利纠纷中,国家 知识产权 局对专利无效审查结果包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认定结论。
对科创板公司而言,“专利权无效”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可能造成产品失去排他性保护,进而影响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竞争力。
信披“报喜不报忧”
查询 光峰科技 专利6731的专利权无效行政案的判决书,记者发现 光峰科技 此专利早在2022年10月就已经被国家 知识产权 局作出“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但在 光峰科技 2022年报中,其仍然披露“国家 知识产权 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疑似通过“断章取义”的形式,来误导公众相信其重要专利效力仍然完整。
根据国家 知识产权 局2022年10月出具的审查决定,其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第壹段表示: 光峰科技 于2022年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4、12-35和权利要求5中“从所述第壹激发光和第贰激发光的光路中分离为出射光”的技术方案,和引用权利要求5上述技术方案的隶属权利要求6-11的条件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4、12-17无效。第贰段表示:在权利要求5中“从所述第壹激发光和第贰激发光的光路中分离为出射光”的技术方案和引用权利要求5上述技术方案的隶属权利要求6-11,和权利要求18-35的条件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然而, 光峰科技 在2022年年报中却称:公司专利6731累计被提请6次无效宣告请求,前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6起已经被国家 知识产权 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或请求人自行撤案结案。
有业内专家指出, 光峰科技 在披露中疑似将“专利的存续状态”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这两个不一样的概念相混淆,进而隐匿其重要专利效力变化情况,以误导公众相信其重要专利效力仍然完整。
对此, 光峰科技 回复记者称:“一件专利权由多项权利要求构成,不一样的权利要求界定不一样的专利保护范围。‘部分无效’是指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被宣告无效,而其余权利要求仍然维持有效的法律状态,对专利权而言仍然是‘维持有效’。”
那么,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面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三种审查结果,对于审查决定的披露又是怎样操作?记者发现,同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的 敏芯股份 ,也在2021年遭遇了专利纠纷,且同时存在三种审查结果。对此, 敏芯股份 采取的形式是明确区分三种不同审查结果,且详细说明相关专利在业务中的作用和最新进展。
值得强调的是, 光峰科技 “断章取义”式的操作其实不是第壹次。早在2020年7月关于专利5225审查决定的披露中,其在收到国家 知识产权 局出具的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197号、第45198号、第45200号)后称:“文件决定内容一致,具体如下:继续维持ZL200810065225.X号发明专利有效。”然而记者查询上述三份文件后发现,真实的审查决定均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披露标准是否合规?
除了信披的可靠性, 光峰科技 在信息披露的及时度与透明度方面同样值得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 光峰科技 对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披露情况停留在2020年11月,在以公告形式披露专利7739维持专利权有效后,几乎未对涉及专利的无效宣告情况进行更多披露。
从2021年直到今天, 光峰科技 相继对国家 知识产权 局所出具关于专利5225和专利6731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期间国家 知识产权 局也有针对上述专利下发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但公司却并未对相关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涉及上市公司核心专利或重要专利的诉讼和专利纠纷情况是否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上海证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包含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出现重大纠纷在内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对于为何今年涉及专利6731的终审判决未有披露? 光峰科技 回复称:公司关于专利的披露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