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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托】江苏国信子公司追讨25亿元债务,被告再上诉,拒付2.8万元评估费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1 22:11:2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江苏信托】 【江苏国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评估费】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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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 江苏国信 (002608)披露,子公司江苏信托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出现新进展。有意思的是,被告对一审判决中25亿元本息及巨额违约金均未提出异议,却对2.8万元评估费单独提起上诉。

  具体来看,2024年8月, 江苏国信 控股子公司 江苏省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信托”)作为信托项目受托人(贷款人),就信托项目项下与 广州市 佳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佳穗置业”)和 惠东县 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惠东佳兆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佳穗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25亿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利息7.59亿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5亿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0日起按年化率1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违约金1.05亿元、后续违约金(以本金25亿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3月30日起按年化率13.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等内容。

  不久前,江苏信托收到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应诉案件通知书》。佳穗置业和惠东佳兆业不服 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承担评估费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评估费2.8万元。 江苏省 顶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江苏国信 表示,本次公告诉讼涉及的贷款事项,为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该信托贷款的危险由委托人交付资金形成的信托财产承担。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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