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实控人周建灿2018年意外去世后, 金盾股份 (SZ300411,股票价格11.40元人民币,市值46.34亿元)被牵扯进了一系列诉讼漩涡中,原因系周建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且提供担保。
4月15日晚间, 金盾股份 披露,公司收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4)浙民再45号、(2024)浙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针对金尧和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两个案件,撤消其中有关 金盾股份 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准予对方当事人取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上市公司无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原实控人不幸去世造成诉讼
2018年2月1日, 金盾股份 披露,公司实控人、老总周建灿不幸于2018年1月30日晚意外去世,享年55岁。
周建灿离世后, 金盾股份 被卷入诉讼风暴中。2018年2月6日, 金盾股份 在停牌进展公告里披露,周建灿控制的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集团)有关人员向上市公司反映,金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依据上述情况, 金盾股份 认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等罪名,因此向 绍兴市 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
公司2024年半年报显示,周建灿去世后, 金盾股份 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合计41宗诉讼、仲裁案件,合计标的额为26.86亿元人民币。
其中涉及与中财招商、金尧之间的相关诉讼。2018年4月, 金盾股份 披露,中财招商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压力)、周建灿、 金盾股份 等公司及自然人。
中财招商诉称,金盾压力、周建灿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上市公司为该笔借款连带保证人之一。中财招商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9亿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金尧也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周纯(周建灿之子)、汪银芳(周建灿之妻)、 金盾股份 等公司及自然人。
金尧诉称,周纯、周建灿曾与其签订《最高额借款协议》, 金盾股份 、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为连带保证人。金尧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亿元及利息460万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要求周纯、汪银芳如继承周建灿遗产的,将遗产先行用于偿还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上市公司2023年发布的公告, 金盾股份 表示,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均因公司印章被伪造用于对外担保引发,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于2018年8月裁定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
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撤消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又于2019年12月判决驳回中财招商、金尧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中财招商、金尧再次上诉,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 金盾股份 应承担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金盾股份 不服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了上市公司的再审申请。
可是, 金盾股份 硬是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向浙江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消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2年3月,浙江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请抗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根据公告披露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有:原审法院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周建灿的表现不构成越权代表,周建灿实施的担保行为不足以代表上市公司。
不久前, 金盾股份 收到了浙江高院作出的(2024)浙民再45号、(2024)浙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
其中,与 金盾股份 相关的判项包含:撤消原审判决中有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准予对方当事人取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上市公司无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记者了解到,这是 金盾股份 因印章被伪造引发的案件中,目前仅有的两宗曾被法院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件。 金盾股份 表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发生积极影响。
记者了解到, 金盾股份 此前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28亿元人民币,并已于2021年4月23日根据杭州中院的要求将两案执行款合计1.4亿元划入法院执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