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ST高鸿(SZ000851,股票价格2.36元,市值27.33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 高鸿股份 ”)披露重大诉讼公告。
高鸿股份 称,其近日收到 江苏省 常州市 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合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其中,诉请列明的借款约5.81亿元人民币,逾期利息约3.33亿元人民币,合计诉讼金额逾9亿元人民币。
高鸿股份 表示,上述诉讼预计减少2024年损益3.23亿元人民币。
被指操控虚假贸易
公告列示的21起案件的原告皆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
常州实道诉称,2020年,第叁人翰威达贸易(常州)有限公司和常州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两家常州公司(以下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 高鸿股份 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签署合计21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高鸿科技向常州公司采购华硕笔记本电脑,21份合同的总价款约为5.8亿元人民币。
这时,被告三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分别就前述相同标的与常州公司签订21份《批发采购合同》。
常州公司依约向南京庆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向高鸿科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高鸿科技向常州公司出具《批发货物收货证明单》,确认其收到全部合同标的物。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我们时常州公司屡次追讨,高鸿科技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此前的2019年1月, 高鸿股份 向常州公司出具《承诺书》,若高鸿科技未按案涉《批发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清全部款项,则由 高鸿股份 向常州公司进行清偿。
2022年6月,常州实道与常州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常州公司享有的《批发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常州实道。2022年7月,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 高鸿股份 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前述债权转让事宜。但高鸿科技、 高鸿股份 直到今天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常州实道认为,高鸿科技、 高鸿股份 、南京庆亚及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旋”)、冯鹏飞等被告相互串通,以不存在的笔记本电脑购销业务为幌子,诱骗常州公司向其提供案涉融通资金。 高鸿股份 作为上市公司,不仅实际操控了高鸿科技的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还为高鸿科技与常州公司开展上述虚假贸易业务向常州公司出具《承诺书》,并在历年年报中确认高鸿科技与常州公司之间贸易关系的可靠性,使得常州公司信任高鸿科技并与其保持长期的贸易关系。
上市公司:常州实道为非善意第叁人
据 高鸿股份 公告,根据目前在案的相关证据, 高鸿股份 准备了答辩的基本内容。
“常州实道受让的债权为货款债权而非借款债权,作为借贷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常州实道受让的债权非合法有效,且非善意第叁人,以受让人身份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应得到支持。” 高鸿股份 表示。
高鸿股份 称,其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主观上不明知,且其实不是闭环空转贸易的直接参与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同时, 高鸿股份 表示,上述《承诺书》非 高鸿股份 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常州公司蒙骗所为,也未履行公司决议程序并公告,《承诺书》无效且常州公司明知,为恶意相对人。
“即便法院最终认定 高鸿股份 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应根据各方过错水平有所区分,且不应该判决 高鸿股份 与高鸿科技、江苏凯旋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应明确各自分担的比率。不然对 高鸿股份 严重不公。” 高鸿股份 表示。
另外, 高鸿股份 称,公司与高鸿科技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高鸿股份 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告显示,高鸿科技于2021年底对外转让,不再是 高鸿股份 子公司。
对于此次诉讼可能的影响, 高鸿股份 称,据其根据此前的判决结果测算,预计承担赔偿责任大约3.23亿元人民币。
“经与年审机构沟通,因此次21起案件与2024年已判决的9起案件属于同一类型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因此,计提的赔偿金额计入到2024年,减少2024年利润。” 高鸿股份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