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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严禁夸大宣传、诱导脱管 智驾迎-最严监管-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9 16:38:2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事故】 【最严监管

  目前智驾行业迎来转折点,“强监管”正在推动中国智能汽车产业从野蛮生长转向安全可控的新阶段。

  2025年4月16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召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作推进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主要汽车生产企业近60名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汽车生产企业要深刻领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充分开展组合驾驶辅助测试验证,明确系统功能界限和安全响应措施,不得进行虚构和虚构宣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切实担负起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也指出,若虚构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贰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设备设计或宣传直接诱导驾驶人脱离监管(如 “解放双手”“免接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

  目前,在智驾普惠的同时,安全问题成为重中之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执行主任张进华指出,当前我国组合驾驶辅助功能已进入市场规模化应用阶段,NOA等相关功能应用快速普及。然而技术的成熟度与市场的热度存在偏离,感知系统在复杂场景下的局限性仍然客观存在,组合驾驶辅助产品从可用到好用仍有距离,车企宣传界限模糊、用户认知偏差等许多问题日益凸显,部分驾驶员对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概念混淆,因驾驶员错误使用驾驶辅助功能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明确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记者了解到,此次会议围绕《通知》有关产品准入和软件在线升级备案要求,听取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情况及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介绍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关键关注事项。

  《通知》在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协同管理中提出,强化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确保实施OTA升级活动后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开展备案评估与监督检查,规范OTA升级应用方式,避免企业通过OTA升级隐匿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

  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中,也明确规范了营销宣传行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界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虚构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其实其实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员滥用风险。

  张进华表示,国内很多车企提出了“L2+”“L2++”等误导性概念,或在试驾体验时向消费者演示“脱手”“脱眼”等不规范操作,易造成消费者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过度信赖,在销售和用户使用环节未明确告知全面的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与状态要求等关键信息,易造成用户高估产品的能力水平,从而引发安全隐患。

  中汽中心党委书记、老总安铁成也指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存在技术局限性,在极端天气(如暴雨、大雾、强光、黑暗等)和极端场景(如施工路障、异形物体、鬼探头等)下, 传感器 容易 造成识别错误,造成系统误判或失效。另外,部分车企虚假或虚构宣传,往往将组合驾驶辅助功能包装成“完美的智能驾驶方案”,不符合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中对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定义,模糊了技术本质、回避了功能局限。消费者在宣传的引导下,容易过度信任、过分依赖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甚至将车辆完全交由系统控制,加之部分产品缺乏有效的驾驶员状态监测手段,或监测要求过于宽松(如脱手检测逻辑不得人心、脱手检测间隔时间较长等),造成存在误用、滥用风险,出现“越用越大胆”的情景。

  因此,安铁成认为,对于政府和行业企业而言,亟须在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研发创新时应鼓励大胆探索技术界限,但面向公众的商业化落地务必恪守安全底线,筑牢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的“安全护栏”。在此环境下,《通知》的出台与进一步推进落实既是行业发展的务必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

  虚构宣传或处2年以下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4月14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官方公众号发表的《智慧领航,安全护航——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使用须谨慎》一文提到,从部分车企官方网站或新闻发布会信息可知,尽管相关车企智能驾驶系统命名存在不同,但均突出“辅助”属性,技术特征均属于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规定的2级标准,尚未取得3级及以上等级认证。

  这一现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制约:其一,感知算法在复杂场景下的可靠性尚未突破技术瓶颈;其二,车企基于法律风险防控考虑,主动将功能标注为2级,以维系驾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其三,我国正在推进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目前尚未有3级自动驾驶汽车获得准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贰十八条,若车企通过广告或宣传材料虚构、虚构辅助驾驶功能(如将2级辅助驾驶描述为“自动驾驶”),诱导消费者购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构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5—10倍罚款,事情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若虚构宣传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贰百二十二条,可对责任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关于生产销售“智驾神器”的相关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条规定,“智驾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干扰车辆安全监测系统),若造成严重后果(如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至2倍罚金;后果极其严峻的(如多人伤亡),刑期可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同上;若设备设计或宣传直接诱导驾驶人脱离监管(如 “解放双手”“免接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销售平台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叁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的认知不到位,误以为“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所以上述文章中也厘清了驾驶人的责任。

  文章指出,部分驾驶人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后做出玩手机、睡觉、聊天、吃东西等危险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对其它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严重要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始终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当前我国道路通行环境下,市面量产汽车仍处于2级辅助驾驶阶段,系统仅提供有限的辅助驾驶功能。因此,驾驶人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务必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及时接管的义务。

  若驾驶人在辅助驾驶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认定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一旦因此类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将承担主要责任,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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